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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评价[2007]163号
【颁布时间】 2007-09-28
【实施时间】 2007-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5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通知

[接上页]

  (一)以正式文函报送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具体包括:集团合并财务预算报表、集团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
  
  (二)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相关纸质附件。主要包括:预算主要指标与预报指标差异原因说明、内部相关核准决议等。
  
  (三)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及相关附件、所属二级子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及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正式文函还应同时分别报送国资委业绩考核局、规划发展局、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各1份。
  
  十二、中央企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做好预算执行差异分析。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年度财务预算的,应当于2008年8月12日前将《2008年度预算调整主要指标表》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备案,并上报正式文函对预算调整的原因和影响、预算执行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予以说明,同时报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十三、国资委依据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建立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制度,对企业财务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企业在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反映,有关工作软件另行下发。
  
  附件:1.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略)
  
  2.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说明
  
  3.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2
  
  
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说明

  
  一、编制范围
  
  本套报表编制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及其所能控制的全资或控股的子企业(含境外子企业、金融子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法人责任制基建项目等)。
  
  二、编制会计政策
  
  本套报表编制会计政策是《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
  
  三、录入级次
  
  凡纳入本套报表范围的企业及其二级子企业都应逐户录入本套报表,所属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四、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包括:
  
  (一)报表封面。
  
  (二)主表:资产负债预算表(国资企预01表)、利润预算表(国资企预02表)、现金流量预算表(国资企预03表)。
  
  (三)附表:成本费用预算表(国资企预04表)、主要业务预算表(国资企预05表)、对外筹资预算表(国资企预06表)、金融工具投资预算表(国资企预07表)、长期股权投资预算表(国资企预08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表(国资企预09表)、2008年度主要财务指标预报表(国资企预补01表)、2008年度预算调整主要指标表(国资企预补02表)、主要分析指标表。
  
  五、报表封面填制说明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代表。凡企业正在更换法人代表,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总会计师: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企业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如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由总会计师以外的其他企业负责人负责,则此项由实际主管财务预算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4.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预算工作的专职机构的负责人。
  
  5.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二)封面右边。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指各级质检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主动与质检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如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办理的,可参照《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国资统发[1995]116号)自编企业临时代码使用。企业在领取质检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后,临时代码即停止使用。
  
  本代码由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三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非集团型企业只需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不填。
  
  (2)集团型企业需区别以下情况填列:
  
  ①集团公司总部(一级)在填报集团企业合并报表时,“本企业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按集团公司代码填列,“上一级企业代码”不填。
  
  ②当本企业为集团二级子企业时,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其中“上一级企业代码”与“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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