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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7-03-28
【实施时间】 2007-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9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号--公布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反倾销案终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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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销售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的市场需求增长,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也大幅增加,但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却呈逐年大幅下降趋势。2002年至2004年,销售量年均下降18.58%。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下降11.57%;2004年比2003年下降25.03%;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又下降23.84%。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受到严重的抑制。
  
  5.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处于较低水平,并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04年比2002年大幅下降22.44个百分点。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下降7.28个百分点; 2004年比2003年下降15.16个百分点;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上升3.87个百分点。
  
  6.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的销售收入总体变化不大,略有下降。2002年至2004年,销售收入年均下降0.03%。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上升5.72%;2004年比2003年下降5.46%;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08%。
  
  7.税前利润
  
  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的税前利润在调查期内各年度均为负数。2002年至2004年,税前利润年均下降11.54%。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下降14.46%;2004年比2003年下降8.69%;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继续下降51.87%。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亏损状况呈逐年加剧的趋势。
  
  8.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由于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受到严重抑制,税前利润均为负数,中国大陆产业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壬基酚产品投资收益率在调查期内各年度均为负数,产业巨额投资无法收回。2003年至2005年1-6月,投资收益率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2.07个百分点、1.64个百分点和3.11个百分点。
  
  9.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的就业人数基本未发生变动。2002年至2004年,就业人数年均仅下降0.64%。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下降1.27%;2004年与2003年就业人数相同;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上升5.48%。
  
  10.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由于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就业人数基本未发生变化,因此,劳动生产率随着同类产品产量的逐年下降,相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2002年至2004年,劳动生产率年均下降15.63%。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下降8.13%;2004年比2003年下降22.52%;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又大幅下降34.86%。
  
  11.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就业人员人均工资总体呈现小幅下降趋势。2002年至2004年,人均工资年均下降7.54%。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上升5.25%;2004年比2003年大幅下降18.77%;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3.94%。
  
  12.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较产量逐年下降,造成期末库存大幅增加。2002年至2004年,期末库存年均增加44.58%。其中,2003年比2002年增加24.74%;2004年比2003年大幅增加67.56%;2005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27.93%。
  
  13.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主要财务指标均呈恶化趋势,生产和销售受到抑制,库存产品大量积压,亏损严重,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运营能力不断下降,企业扩建工程被迫中途停止,投融资能力下降。
  
  14.现金流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变化不大,但由于生产壬基酚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大量库存产品难以变现,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大大减少。2002年至2004年,现金流量净额年均下降642.17%。2002年、2004年和2005年1-6月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现金净流出。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在中国大陆市场需求总体呈现增长趋势的情况下,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的生产能力未能相应地增加,生产扩建项目被迫中途停工,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产量和销售量受到巨大抑制并呈现逐年大幅下降趋势;产品销售价格的上升幅度远远低于主要原材料价格的上升幅度;销售收入未能获得合理的增长,税前利润大幅下降,亏损严重;投资收益、投融资能力等指标不断恶化,开工率和市场份额处于较低水平并呈下降趋势,产业成长受到明显抑制。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初步裁定后,本案利害关系方未对初裁决定提出任何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进一步调查后,调查机关认定,维持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受到被调查产品实质损害的初步裁定意见。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中国大陆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根据可获得的证据,印度和台湾地区具有较大的壬基酚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有进一步向中国大陆市场大量出口壬基酚的能力和倾向,并将对中国大陆产业产生进一步的影响。另一方面,中国大陆快速增长的壬基酚市场需求,为国外壬基酚生产商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因此,印度和台湾地区壬基酚生产企业可能会进一步向中国大陆市场扩大出口,并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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