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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7-03-28
【实施时间】 2007-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9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号--公布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反倾销案终裁决定

[接上页]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信用费用等内销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信用费用,由于公司没有提供出口销售使用货币的短期贷款利率,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台湾地区内商业银行公布的美元短期贷款利率作为计算信用费用的基础,重新计算了信用费用调整数额。实地核查中,公司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计算信用费用所采取的短期贷款利率的合理性,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中利率的认定,并依据发货时间和收款时间对信用期间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关于退款及赔偿,该公司未能合理说明该调整项目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也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需要进行调整的合理性,在初步裁定中,调查机关未接受该项调整。初裁后,公司也仍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需要进行调整的合理性,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出厂装卸费、两岸间运费、两岸间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佣金、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以及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Man-Made Fiber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销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内销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只有一个型号,调查机关认为,这种划分方法符合国际通行标准,且公司在生产、销售中也在一直延续使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内销和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此作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报告其在台湾地区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部分交易是向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审查了其与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情况,认为该部分关联销售未能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时暂排除该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初裁后,公司未就此进行进一步的评论。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关于销售费用,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成本部分报告的销售费用直接归集部分数额与内销表格中的销售价格调整数额不一致;公司答卷盈利状况表中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台湾地区内销售发生的“销售人员工资及奖金”和“差旅费”等销售费用应为费用项目,而公司错误地将其作为收益来填报,进而影响了产品成本及相关费用表和销售费用分配明细表的数据准确性,导致调查机关无法根据公司提交的书面材料认定公司的该部分费用的归集和分摊是真实合理的,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各国家和地区的销售收入来分摊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销售费用。公司在初裁评论中解释了错误发生的原因并且提交了更正表,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也重点核实了相关内容,同时公司也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终裁中,调查机关接受公司对上述问题的更正。
  
  关于管理费用,公司在补充答卷中称其在原始答卷中填报被调查产品生产部门应分摊管理费用的数据时误将包括2004年1至6月非调查期内的总公司的管理费用加总作为分摊的基础,主张对所报的管理费用进行相对应的修正。调查机关在对公司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查和核对后,在初裁中初步认定公司的修正合理,接受公司该主张。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公司也向调查机关详细解释了管理费用的总数和分摊的过程,并且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关于财务及其它费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其中一些项目与公司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无关,在初裁时做了相应的调整。初裁后,公司没有对此提供进一步评论和提交相应的证据。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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