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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机关对递交的答卷进行了审查,2006年4月4日,调查机关针对各公司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及需要解释和补充提供的部分向各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2005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壬基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内,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台湾地区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地区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国外(地区)生产者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6年3月2日,调查机关成立了壬基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6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所有中国大陆生产者、中国大陆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黑龙江石油化工厂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台湾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申请人意见陈述 2006年3月10日,应本案申请企业黑龙江石油化工厂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关于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陈述。 (5)初裁前实地核查 2006年4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黑龙江石油化工厂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6年7月10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国家和地区被调查产品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发布延期公告 2006年12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7年6月29日。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初裁后接受书面评论和相关材料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各答卷公司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壬基酚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6年9月18日至9月28日赴台湾地区进行了实地核查,接受核查的公司有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8日至10月13日,核查小组赴印度进行了实地核查,接受核查的公司为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向接受核查的各公司发放了核查披露。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应诉答卷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同时,调查机关也向印度驻中国大使馆以及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驻WTO机构披露了本案最终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