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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7-03-28
【实施时间】 2007-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9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号--公布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反倾销案终裁决定

[接上页]

  (4)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
  
  终裁前,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提出,其英文名称Schenectady Herdillia Limited变更为SI GROUP - INDIA LIMITED,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
  
  调查机关对此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该公司的英文名称于2006年9月13日由Schenectady Herdillia Limited变更为SI GROUP - INDIA LIMITED,并已获得印度政府的批准。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提出的更名申请,自更名之日起,原由Schenectady Herdillia Limited公司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中的权利和义务将由SI GROUP - INDIA LIMITED承继。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初裁后接收书面评论和相关材料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人对壬基酚反倾销调查案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本案其他利害关系方未对初裁决定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2)终裁前实地核查
  
  2006年8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黑龙江石油化工厂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进行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的壬基酚。
  
  产品名称:壬基酚,也称壬基苯酚。
  
  英文名称:Nonyl Phenol(简称NP)。
  
  分子式:C15H24O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归入:29071310。
  
  物理化学特性:壬基酚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外观在常温下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略带苯酚气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也用于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
  
  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壬基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壬基酚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方面没有区别。
  
  2.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壬基酚与被调查产品均是以苯酚和丙烯为主要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进行烷基化反应生成壬基酚产品。
  
  3.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壬基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相同,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也用于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
  
  4.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壬基酚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方式相同,均是通过直销或代理的方式在中国大陆市场进行销售,客户群体完全相同,市场销售区域也相同。
  
  调查机关通过对上述证据分析后认为,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壬基酚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是相同的,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壬基酚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调查期内,申请企业黑龙江石油化工厂的壬基酚产量,在2002年、2003年、2004年和2005年1-6月分别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66.21%、72.88%、54.03%和71.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企业黑龙江石油化工厂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的情况。
  
  四、 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印度公司
  
  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
  
  (SI GROUP - INDIA LIMITE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只有一个型号,调查机关认为,这种划分方法符合国际通行标准,且公司在生产、销售中也在一直延续使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此作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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