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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7.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8.谎报婴儿死亡的; 9.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请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依据第6项规定情形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7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撤销行政许可的,不予赔偿,并不再批准再生育行政许可申请。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决定生效后,你(你单位)不得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否则,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许可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注:1.撤销行政许可应当在媒体上公布。 2.如无7至9项情形,请将括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去。 (行政机关名称) 注销行政许可通知书 ______计生注许通字[]第号 (一份交被许可人,一份存档) (被许可人): 本行政机关于 年月 日依法准予你(你单位)从事(行政事项名称)。由于有以下情形之一,本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注销你的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写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情形)。 本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请你(或者被许可人的亲属)接到通知之日起10天内将(有关行政许可证件)交回本行政机关。通知生效后,你(你单位)不得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否则,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年月日 (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注:注销行政许可应当在媒体上公布。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________计生许送字[ ]第 号 许可事项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发送单位 送达人 送达文书及文号 发送时间 收件人(代收应注明收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收到日期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