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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受理。初审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3)审查。初审机关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签署意见。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意见。 (4)决定。初审机关签署意见后,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经办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写明延期决定理由,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延长10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示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审批机关印章的《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批准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公开。审批机关作出准予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公民查阅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或者其他专门场所进行。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证书核发 1.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三条; ②国务院2001年第309号令《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十六、十七、二十条) ③国家计生委2001年第5号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三、四、五条) ④国家计生委2001年第6号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⑤《条例》第三十七条; ⑥省计生委《关于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审批发证工作的意见》(湘计生发〔2002〕33号)。 2.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按照国家计生委印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执行。 3.数量 法律法规无数量限制。 4. 行政许可主体:设区的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州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由初审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A.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④设区的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根据规定写出具体材料名称)。 B.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技术服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⑦设备清单; 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⑨设区的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规定写出具体材料名称)。 除上述材料之外,审批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