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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湘人口发[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11-10
【实施时间】 2008-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程序及有关制度的规定》、《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2008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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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数量
  
  法律法规无数量限制规定。
  
  4. 行政许可主体:设区的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程序
  
  (1)申请: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由审批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贴2寸免冠近照。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②设区的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③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④设区的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规定写出具体材料名称)。
  
  除上述材料之外,审批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审批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3)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审批机关组织申请人参加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并出具考试成绩证明文件。考试合格的,审批机关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操作技能考核并出示考核成绩证明文件。
  
  (4)决定:对考试和考核均合格者,审批机关综合评审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执业的行政许可,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作出决定。审批机关负责人批示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审批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考试、考核、评审不合格者,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执业的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应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变更和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6)执业许可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
  
  换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原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②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③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④设区的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按照规定写出具体材料名称)。
  
  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听证程序
  
  1.告知与申请。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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