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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受理:审批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3)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4)决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示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审批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对不予许可执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公示。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公民查阅在设区的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科学技术机构或者其他专门场所进行。 (6)变更和延续:被许可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②申请变更登记原因和理由; 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④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根据规定写出具体材料名称)。 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7)校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在媒体上声明和公告,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④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规定写出具体材料名称)。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1.依据 ①国务院2001年第309号令《技术服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②国家计生委2001年第6号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③《条例》第三十七条; ④省计生委《关于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审批发证工作的意见》(湘计生发〔2002〕33号)。 2.条件 ①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②对《技术服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换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③对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进行增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