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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湘人口发[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11-10
【实施时间】 2008-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程序及有关制度的规定》、《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2008修改)

[接上页]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3年内,适用第(2)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第(2)条规定。
  
  (4)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第(1)条、第(2)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3.数量
  
  法律法规没有数量限制规定。
  
  4. 行政许可主体:初审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批机关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实施程序
  
  申请。①已婚育龄夫妻认为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说明、解释填写方法。
  
  ②夫妻双方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初审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A. 再生育审批表;
  
  B. 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C.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D. 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除上述材料之外,初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查与原件无异”条形印章。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 受理。初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再生育申请决定书。
  
  (2) 审查。①初审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②审批机关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3) 决定。经审定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审批机关的计划统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初审机构,由其督促申请人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加盖审批机关印章的生育证,由计划统计机构交乡镇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5日内送达申请人(应使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对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延长10日期限。计划统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初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许可期限及其理由。同时,政策法规机构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日内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请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公开。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再生育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公民查阅在政策法规机构或者其他专门场所进行。
  
  (5)延续。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未生育,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生育证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签发生育证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生育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可以办理两个年度的有效期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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