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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湘人口发[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11-10
【实施时间】 2008-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程序及有关制度的规定》、《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2008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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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知。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指定听证主持人与申请回避。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4.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行政机关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必须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同时到场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单方接触。听取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没有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以陈述和申辩笔录为基础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一)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主体: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初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和省、设区的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乡镇、街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口计生部门对设区的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方法:定期或者不定期执法检查、平时调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核实群众举报、申诉、控告和大众传播媒体曝光等。
  
  3.处理:被监督检查者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决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的,由有过错的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依法给予赔偿;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监督检查方法: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和其他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通过组织孕检、查验核实被许可人实施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实施恢复生育手术证明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要进行登记,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创造条件,积极协调,争取与卫生、民政、公安等有关行政机关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计划生育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3.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撤销,依据该条第四款的规定,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发现有其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行为的,依据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有该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三)对被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特别监督检查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执业许可进行不定期抽查和重点督查,及时发现查处实施执业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2)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施执业许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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