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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 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省制定了《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司法部其他有关规章正在制定、修改中,省司法厅将根据有关规章的陆续出台,不断修改完善这两个《指引》。各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律师管理处联系。 两个《指引》将同时在山东省司法行政网www.sdsft.gov.cn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网www.sdlawyer.org.cn上发布。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执业条件 (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经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本人没有《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和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或者声明。 (二)受理:设区的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初审: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四)审核: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实习的,提交实习证颁发机关出具的实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材料和省司法厅颁发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在申请执业地的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2)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申请执业前曾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离岗退养、军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后即到律师事务所报到就业至申请时一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提交毕业证、报到证、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实习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