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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接上页]

  第11条 
  
  拟直接用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程序
  
  1.一缔约方如已针对作为越境转移对象、供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而拟予以越境转移的改性活生物体的国内用途、包括投放市场作出最终决定,则应在作出决定后十五天之内通过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将之通报各缔约方。此种通报应至少列有附件二所规定的信息资料。该缔约方应将上述信息资料的书面副本提供给事先已告知秘书处它无法通过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交流信息资料的每一缔约方的国家联络点。此项规定不应适用于有关实地实验的决定。
  
  2.根据以上第1款作出决定的缔约方应确保订有法律条文,规定申请者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准确无误。
  
  3.任何缔约方均可从附件二第(b)段中指明的主管部门索要其他资料。
  
  4.缔约方可根据符合本议定书目标的国内规章条例,就拟直接用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进口作出决定。
  
  5.每一缔约方如订有适用于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进口的任何国家法律、规章条例和准则,应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此种资料的副本。
  
  6.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或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如未订有以上第1款所述的国内规章条例,可在行使其国内司法管辖权时通过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宣布,它已根据以上第1款提供了相关资料的、并拟于意在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首次进口之前作出的决定,将根据下列情况作出:
  
  (a)根据第15条进行的风险评估;及
  
  (b)在不超过二百七十天的可预测的时间范围内作出决定。
  
  7.缔约方未能依照以上第6款发出通知不应意味着该缔约方同意或拒绝进口某种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除非该缔约方另有明确说明。
  
  8.在亦考虑对人类健康构成的威胁的情况下,即使由于在改性活生物体对进口缔约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的程度方面未掌握充分的相关科学资料和知识,因而缺乏科学定论,亦不应妨碍进口缔约方酌情就拟直接用作食物、饲料或加工之用的该改性活生物体的进口作出决定以避免或尽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潜在的不利影响。
  
  9.缔约方可表明它在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方面需要得到的财务和技术援助及其在相关的能力建设方面的需要。缔约方应相互合作,以根据第22条和第28条满足这些需要。
  
  第12条  对决定的复审
  
  1.进口缔约方可随时根据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的潜在有害影响方面的新的科学资料,并考虑到人类健康所构成的威胁,审查并改变其已就改性活生物体的有意越境转移所作出的决定。在这种情形下,该缔约方应在三十天之内就此通知先前曾向其通报此种决定中所述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转移活动的任何发出通知者和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并应说明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
  
  2.出口缔约方或发出通知者如认为出现了下列情况,则可要求进口缔约方对其依照第10条针对该次进口所作出的决定进行复审:
  
  (a)可能会影响到当时作出此项决定时所依据的风险评估结果发生了变化;或
  
  (b)又获得了额外相关的科学或技术资料;
  
  3.进口缔约方应在九十天内对此种要求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其所作决定的依据。
  
  4.进口缔约方可自行决定是否要求对后续进口进行风险评估。
  
  第13条  简化程序
  
  1.只要采取了充分的措施确保根据本议定书的各项目标,以安全方式进行改性活生物体的有意越境转移,进口缔约方便可提前向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具体说明:
  
  (a)有意越境转移在何种情况下可于向进口缔约方发出转移通知的同时进行。此种通知可适用于此后向同一缔约方进行的后续转移;
  
  (b)向该缔约方进口的可免除采用提前知情同意程序的改性活生物体。
  
  2.以上第1款(a)段所述通知中应予提供的关于有意越境转移的资料应为附件1所列的信息。
  
  第14条  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
  
  1.缔约方可在符合本议定目标的情况下,与缔约方或非缔约方就有关活生物体问题制定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但此种协定和安排所规定的保护不得低于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保护程度。
  
  2.各缔约方应通过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相互通报各自在本议定书生效之前或之后制定的任何此种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
  
  3.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不得妨碍那些协定或安排的缔约方之间根据此种协定和安排进行的有意越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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