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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接上页]

  (c)将有意引入进口缔约方的环境中的改性活生物体和本议定书范围内的任何其他改性活生物体应附有单据,明确将其标明为改性活生物体;具体说明其名称和性状及相关的特征和/或特点、关于安全处理、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任何要求、以及供进一步索取信息资料的联络点,并酌情提供进口者和出口者的详细名称和地址;以及列出关于所涉转移符合本议定书中适用于出口者的规定的声明。
  
  3.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与其他相关的国际机构协商,考虑是否有必要以及以何种方式针对标签、处理、包装和运输诸方面的做法制定标准。
  第19条  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家联络点
  
  1.每一缔约方应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负责代表缔约方与秘书处进行联系,第一缔约方还应指定一个或数个国家主管部门,负责行使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行政职能和按照授权代表缔约方行使此类职能。每一缔约方可指定一个单一的部门同时负责履行联络点和国家主管部门这两项职能。
  
  2.每一缔约方最迟应于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将其联络点和国家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通报秘书处。缔约方如果指定了一个以上的国家主管部门,则应将有关这些主管部门各自职责的资料随通知一并送交秘书处。如果属于此种情况,则此种资料至少应明确说明由哪一主管部门负责何种类别的改性活生物体。如在其国家联络点的指定方面或在其国家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或职责方面出现任何变更,缔约方应立即就此通知秘书处。
  
  3.秘书处应立即向各缔约方通报其根据以上第2款收到的通知,并应通过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此类信息资料。
  
  第20条  信息共享与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
  
  1.兹此建立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作为《公约》第18条第3款所规定的资料交换所机制的一部分,以便:
  
  (a)便利交流有关改性活生物体的科学、技术、环境和法律诸方面的信息资料和经验;
  
  (b)协助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同时考虑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经济转轨型国家、以及属于起源中心和遗传多样性中心的国家的特殊需要。
  
  2.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应作为为以上第1款的目的相互交流信息资料的一种手段,它应作为连接渠道,提供各缔约方所提交的有关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信息资料。它还应在可能情况下作为连接渠道,接通其他国际生物安全资料交流机制。
  
  3.在不妨碍对机密资料实行保密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本议定书要求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的任何信息以及下列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a)为履行本议定书而制订的任何现行法律、条例和准则,以及各缔约方为实施提前知情同意程序而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b)有关任何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的信息和资料;
  
  (c)在其实行管制过程中根据第15条对改性活生物体进行风险评估或环境审查的结论摘要,其中应酌情包括有关其产品(即源于改性活生物体并经过加工的材料,其中含有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复制性遗传材料的可检测到的新组合)的资料;
  
  (d)关于进口或释放改性活生物体的最后决定;
  
  (e)依照第33条规定提交的报告,包括有关提前知情同意程序实施情况的报告。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在其首次会议决定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的运作方式,包括对其各项活动报告不断予以审查。
  
  第21条  机密资料
  
  1.进口缔约方应准许发出通知者指明,在根据本议定书的程序所提交的或进口缔约方作为本议定书提前知情同意程序的一部分而要求提交的资料。
  
  2.进口缔约方如果决定,经发出通知者指明为机密性资料的资料不符合机密资料条件,则应就此与发出通知者进行协商,并应在公开有关资料之前将其决定通报发出通知者,同时根据要求说明理由,且在资料予以公开之前提供进行协商和对该决定进行内部审查的机会。
  
  3.缔约方应对其根据本议定书收到的机密性资料保密,包括对其在本议定书提前知情同意程序范畴内收到的任何机密资料保密。每一缔约方均应确保建立关于对此种资料实行保密的程序,而且对此种资料的保密程度不应低于其对国内制造的改性活生物体的有关机密资料的保密程度。
  
  4.除非发出通知者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否则进口缔约方不得将此种资料用于商业目的。
  
  5.如果发出通知者撤销或已经撤销通知,进口缔约方仍应为商业和工业资料保密,其中包括关于研究和开发工作的资料以及该缔约方与发出通知者之间未能对其机密性取得一致看法的那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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