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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在不损害以上第5款的情况下,下述资料不得视为机密性资料: (a)发出通知者的名称和地址; (b)关于改性活生物体的一般性说明; (c)关于在考虑到对人类健康构成的威胁的情况下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的影响作出的风险评估结果摘要;以及 (d)任何应急方法和计划。 第22条 能力建设 1.各缔约方应开展合作,以有效履行本议定书为目的,通过诸如现有的全球、区域、次区域和国家机构和组织和酌情通过促进私人部门的参与等方式,协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逐步建立和/或加强生物安全方面的人力资源和体制能力,包括生物安全所需的生物技术。 2.为执行以上第1款的规定,应依照《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在生物安全的能力建设方面充分考虑到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对资金以及对获得和转让技术和专门知识的需求。在能力建设方面开展的合作应根据每一缔约方的不同情况、能力和需要进行,包括在对生物技术进行妥善、安全管理方面和为促进生物安全而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方面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并提高生物安全方面的技术和机构能力,在此种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中还应充分考虑至生物安全方面的技术和机构能力。在此种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中还应充分考虑到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的需要。 第23条 公众意识和参与 1.缔约方应: (a)考虑到对人类健康构成的威胁,促进和推动开展关于安全转移、装卸和使用改性活生物体的公众意识和教育和公众参与,以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各缔约方在开展此方面工作时应酌情与其他国家和国际机构开展合作; (b)力求确保公共意识和教育包括使公众能获得关于可能进口的、按照本议定书确定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资料。 2.各缔约方应按照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在关于改性活生物体的决策过程中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遵守第21条关于机密资料的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向公众通报此种决定的结果。 3.每一缔约方均应努力使公众通过适当方式获得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的信息和资料。 第24条 非缔约方 1.缔约方与非缔约方之间进行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应符合本议定书目标。各缔约方可与非缔约方制定关于此种越境转移的双边、区域和多边协定及安排。 2.各缔约方应鼓励非缔约方遵守本议定书并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改性活生物体在属其国家管辖的地区内释放及其出入情况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25条 非法越境转移 1.每一缔约方应在其国内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和酌情惩处违反其履行本议定书的国内措施的改性活生物体越境转移。此种转移将视为非法越境转移。 2.在发生非法越境转移事件时,受到影响的缔约方可要求起源缔约方酌情以运回本国或以销毁方式处置有关的改性活生物体,所涉费用自理。 3.每一缔约方应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涉及到本国的非法越境转移案件的信息和资料。 第26条 社会经济因素 1.缔约方在按照本议定书或按照其履行本议定书的国内措施作出进口决定时,可根据其国际义务,考虑到因改性活生物体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影响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因素,特别是涉及到生物多样性对土著和地方社区所具有的价值方面的社会经济因素。 2.鼓励各缔约方开展合作,针对改性活生物体所产生的任何社会经济影响、特别是对土著和当地社区的影响进行研究和交流信息。 第27条 赔偿责任和补救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发起一个旨在详细拟定适用于因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补救方法的国际规则和程序的进程,同时分析和参照目前在国际法领域内就此类事项开展的工作,并争取在四年时间内完成这一进程。 第28条 财务机制和财政资源 1.在考虑履行本议定书所需财政资源时,缔约方应考虑到《公约》第20条的规定。 2.应由受委托负责按照《公约》第21条设立的财务机制的运作机构充当本议定书的财务机制。 3.对于本议定书第22条中所述及的能力建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在就以上第2款中提及的财务机制提出指导意见供缔约方大会审议时,应考虑到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对财政资源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