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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在以上第1款所涉范畴内,各缔约方亦应考虑到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在为履行本议定书而努力确定和开展能力建设活动方面的各种需要。 5.缔约方大会在其各项相关决定,包括在本议定书获得通过之前作出的决定中向《公约》财务机制提供的指导,应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6.为履行本议定书的条款,发达国家缔约方亦可通过双边、区域和多边渠道提供财政和技术资源,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则可利用这些渠道获得财政和技术资源。 第29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 1.缔约方大会应作为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 2.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的任何一次会议。在缔约方大会作为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时,涉及本议定书的决定仅应由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出。 3.在缔约方大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时,主席团中代表届时尚不是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议定书各缔约方中另行选举出一名成员予以替代。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定期审查本议定书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任务范围内作出促进其有效履行的必要决定。它应履行本议定书为其指派的任务并应: (a)就履行本议定书的任何必要事项提出建议; (b)设立它认为履行本议定书所必需的任何附属机构; (c)酌情争取和利用有关国际组织及政府间和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信息; (d)确定应根据本议定书第33条提交资料的形式及间隔时间,并审议由任何附属机构提交的资料和报告; (e)视需要审议并通过它认为履行本议定书所必需的,对本议定书及其附件提出的修正和本议定书的任何其他增加的附件; (f)行使履行本议定书所需的其他职能。 5.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以协商一致方式另外作出决定,缔约方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公约》的财务细则应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本议定书。 6.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应由秘书处结合缔约方大会预定于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召集举行。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的其后各次会议应每年结合缔约方大会会议举行,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另有决定。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的非常会议应于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或根据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请求举行,但这一请求须在秘书处向各缔约方作出通报后六个月内获得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8.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公约缔约方的任何会员国、成员国或观察员皆可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任何组织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政府或非政府性质的组织或机构,只要在本议定书所涉事项方面具有资格、且已通知秘书处它愿意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均可被接纳参加会议,除非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出席缔约方表示反对。除非本条中另有规定,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守以上第1款中述及的议事规则。 第30条 附属机构 1.根据公约或在公约下设立的任何附属机构可依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作出的决定为本议定书提供服务。在此种情形中缔约方会议应明确规定该机构应行使哪些职能。 2.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出席议定书附属机构的任何会议。当公约的附属机构作为本议定书的附属机构时,涉及本议定书的决定仅应由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作出。 3.当公约的附属机构就涉及本议定书的事项行使其职能时,该附属机构主席团中代表届时尚不是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议定书各缔约方中另行选举出一名成员予以替代。 第31条 秘书处 1.依照《公约》第24条设立的秘书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秘书处。 2.《公约》中有关秘书处职能的第24条第1款应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本议定书。 3.为本议定书提供的秘书处服务所涉费用可分开支付时,此种费用应由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予以支付。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为此目的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做出必要的预算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