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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2条 与《公约》的关系 除非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公约》中有关其议定书的条款应适用于本议定书。 第33条 监测与报告 每一缔约方均应对履行本议定书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情况进行监测,并应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大会所确定的时间间隔向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报告其为履行本议定书所采取的措施。 第34条 履约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大会应在第一次会议上审议并核准以促进遵守本议定书的规定并对不遵守事件进行处理的合作程序和机构机制。此类程序和机制应列有酌情提供咨询意见或协助的条款。它们应独立于、且不妨碍根据公约第27条制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 第35条 评估和审查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于本议定书生效五年后、且其后至少每隔五年对其有效性进行审评,其中包括对其程序和附件的评估。 第36条 签署 本议定书应于2000年5月15日至26日在联合国驻内罗毕办事处、并于2000年6月5日至2001年6月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 第37条 生效 1.本议定书应自业已成为《公约》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了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对于在本议定书依照以上第1款生效之后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议定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时后第九十天起生效之日起生效,以两者中较迟者为准。 3.为以上第1和第2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视为该组织的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38条 保留 不得对本议定书作任何保留。 第39条 退出 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两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 2.任何此种退出均应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可能指明的一个更晚日期生效。 第40条 作准文本本议定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同等效力作准文本。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定,以昭信守。 附1: 根据第8、第10和第13条发出通知所需提供的资料 (a)出口者的名称、地址和详细联络方式。 (b)进口者的名称、地址和详细联络方式。 (c)改性活生物体的名称和标识;如果出口国订有国内改性活生物体生物安全程度分类制度,列出其所属类别。 (d)如已知越境转移的拟定日期,列出这一日期。 (e)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受体生物体或亲本生物体的生物分类学状况、通用名称、收集点或获取点及其特性。 (f)如已知受体生物体和/或亲本生物体的起源中心和遗传多样性中心,列出此种中心,并说明有关生物体可赖以存活或繁衍的各种生境。 (g)与生物安全相关的供体生物体的生物分类学状况、通用名称、收集点或获取点及其特性。 (h)介绍说明引入改性活生物体的核酸或对核酸的修饰、所使用的技术其及由此而产生的特性。 (i)改性活生物体或其产品(即源于改性活生物体并经过加工的材料,其中含有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复制性遗传材料的可检测到的新组合)的预定用途。 (j)拟予转移的改性活生物体的数量或体积。 (k)先前和目前根据附件三进行风险评估的报告。 (l)建议酌情用于安全处理、储存、运输和使用的方法,其中包括包装、标签、单据、处置和应急程序。 (m)在出口国内对此种改性活生物体实行管制的现状(例如它是否已在出口国被禁止,是否对它实行了其他限制,或是否已核准其作一般性释放);如果此种改性活生物体已在出口国被禁止,说明予以禁止的理由。 (n)出口者就拟予转移的改性活生物体向其他国家发出任何通知的结果和目的。 (o)有关上述资料内容属实的声明。 附2: 按照第11条需提供的关于拟直接用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资料 (a)要求就其国内使用事项作出决定的申请者的名称和详细联络方式。 (b)负责作出此种决定的主管部门的名称和详细联络方式。 (c)改性活生物休的名称和标识。 (d)关于改性活生物体的基因改变、所采用的技术及其由此而产生的特性说明。 (e)改性活生物体的任何独特鉴别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