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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川建城发[2008]416号
【颁布时间】 2008-10-27
【实施时间】 2008-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方案编制和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和扩权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为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方案编制和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在灾后重建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发挥《指导意见》的指导作用。《四川省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方案编制和实施指导意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汶川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指导意见》编制的,是指导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文件,对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科学编制灾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建方案。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建方案是实施灾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依据。受灾地区建设部门要同对口援建方密切配合,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灾区实际,坚持以恢复为主,重建为辅,适度超前,科学重建的原则,尽快科学制定本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具体实施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有序推进,早日重建美好新家园。
  
  三、迅速推进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各地要依据《指导意见》精神,在编制灾后重建方案的基础上,迅速着手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分轻重缓急,对接国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和对口支援建设要求,突出城镇供水、供气、道路桥梁等生命线工程,加快灾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早日完成灾后重建任务。
  
  各地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方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四川省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实施指导意见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方案编制和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灾后重建方案编制和实施指导意见的目的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特大地震,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此次地震及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造成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严重受损,严重影响了灾区人民的生活生产。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的重要条件,为了保障灾区人民饮水安全,避免污水和垃圾污染,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必须尽快恢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全面开展。保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开展,科学规划是前提。为了指导四川灾区各地市政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帮助灾区人民早日重建美好新家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汶川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重建指导意见》,结合四川灾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适用范围
  
  国家确认的四川10个极重灾区(市)和29个重灾县(市、区),共计39个县(市、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方案编制和实施指导。39个县(市、区)包括:汶川、北川、绵竹、什邡、青川、茂县、安县、都江堰、平武、彭州、理县、江油、利州区、朝天区、旺苍、梓潼、游仙区、旌阳区、小金、涪城区、罗江、黑水、崇州、剑阁、三台、阆中、盐亭、松潘、苍溪、芦山、中江、元坝区、大邑、宝兴、南江、广汉、汉源、石棉、九寨沟。
  
  (三)编制组织
  
  由国家确认的10个极重灾区县(市、区)和29个重灾县(市、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四)方案编制单位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方案的编制应当由乙级以上城市规划或市政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五)方案编制的指导思想
  
  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应当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科学重建,优先恢复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合理调整基础设施的布局,逐步恢复生态环境。使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生产条件达到和超过灾前水平,保障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全面进行,并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促进地区城乡统筹,科学发展。
  
  (六)方案编制的基本原则
  
  1、依法规划,科学测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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