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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强化监督检查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的要求,加强重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定期公布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对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市场监督。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市场监督。 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加大对恢复重建所需重要物资的价格监管力度,严格控制主要建材价格,必要时可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完备档案管理。设计、竣工资料的匮乏,给管理、抢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建议在规划重建过程中,注意设计、修改、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备档案管理。 注重市政设施建成后的正常运营。由社会企业负责融资和投资建设以及未来长期运营管理,按政府定价向用户收取费用,获得成本补偿及微利。保证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