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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各类场站、管线应避开断裂带、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当不可避免时应对其进行整治;管道走向不得平行于地震断层,需穿越断层时应尽量正交,跨越断层应采用钢管。 1)厂址应选择在地形地貌较单一,地基条件较好的地段,尽可能避开可液化土的地基及软弱土地基,以节约投资、确保工程安全; 2)不占或少占农田,并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3)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的建设应和场站建设规模同步,协调发展。 3、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中参照的主要标准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8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92)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942003) 《天然气》(SY 7514) 《人工煤气》(GB 13612-92) 《输油(气)钢质管道抗震设计规范》SY/T0450-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77-2003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二)道路桥梁 对于在原地恢复重建的城镇,在修复被损毁道路交通设施基础上,按照国家规范标准,适当提高标准;对于整体搬迁,异地新建的新城镇,严格按照相关规划标准实施或预留控制用地。 城镇道路内部路网应保证学校、防疫及医疗点、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连接通道不少于2条。 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内预留一处道路交通便利的空旷场地,以满足直升机空中运输与救援的要求。 交通服务设施应该充分考虑残疾人士出行的需要,设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道路交通设施应满足城市防灾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开挖边坡应采用圬工支挡以提高其防灾能力。 为保证城镇对外道路的顺畅,根据城镇的规模等级确定对外出入口数量,要求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不少于8个,中小城市(县、区)不少于4个,重要乡镇不少于2个。 (三)给水工程 1、现状水源地无法继续使用或水源地位于断裂带、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时应选择新水源进行水源地重建; 2、水源地应位于城市上游,且距离上游主要生活和工业排污口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3、用水量预测采用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或者单位建设用地用水量指标确定; 4、对于异地重建的水厂,水厂厂址的选择应有较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5、水处理工艺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选型,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决定; 6、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取水和供水应尽量采用重力流方式,以节约能源。 7、干线管网宜设计成环状,应保证水量、水压、水质和安全供水要求; 8、管材:给水管一般采用PE管、钢管、球墨铸铁管。对于长距离输水的大口径管道,且运输条件许可时可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材;对于地震损坏的灰口铸铁管、自应力混凝土管改造为PE管、钢管或球墨铸铁管; 9、水厂建设用地面积参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四)排水工程 1、排水体制 (1)原址重建排水设施,应结合排水现状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或截流式合流制,优先采用分流制; (2)异地新建排水设施采用分流制。 2、雨水工程 (1)修复和重建时,应按先下游后上游、先泵站后管道的原则实施; (2)重建管道走向调整时,应尽量避免设置在快车道下,避开上部完好设施; (3)管道材质采用塑料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4)管道接口采用柔性接口; (5)对山区城镇,雨水工程应结合城镇防洪及道路雨水排除形式综合考虑; (6)雨水管渠应按远期规划的流量建设,按现状水量复核。 3、污水工程 (1)城市设计污水量取平均日综合用水量的80~90%,镇70~75%; (2)受损的污水处理厂以修复、加固和更换设备为主,原则上与原状一致,但应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优化; (3)污水处理厂重建规模原则上与原状一致,工艺布置应根据原运行情况和场地进行重新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