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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城镇公共厕所建筑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它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它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五、实施建议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四川灾区各县(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必须建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避免走弯路。科学规划首先要做好灾害评估和灾损评估,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合理预测基础设施的规模和工程量。并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科学规划还体现在:一要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二要处理好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三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恢复重建要从灾区实际出发,注重实效,不能急于求成,搞一刀切,盲目照抄照搬。具体实施建设要依长远规划,分步实现。 突出重点。把有发展条件和发展优势,并具备发展潜力的乡镇作为发展重点。其他小城镇的发展要结合实际,量力而行,规模适度,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为主,国家统筹。依据地震灾害的评估和统计,参照地方恢复重建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需求,按照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原则,合理进行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 恢复与新建相结合,优先安排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设施的恢复,把恢复和新检结合起来,灾区各级政府要按着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各项工作,在选址工作中应有工程地质勘察技术人员参加,主要工程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在明确选址和抗震设防标准的前提下,先行启动对恢复生产、生活有先导作用的基础设施。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时序,落实责任主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严格审查设计、施工单位的经营资质,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三)加大政策支持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综合运用财税、金融、土地、产业、就业等政策手段,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在3个月内对基本市政设施的恢复和运营完全补贴,在3年重建期内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重建和运营实行减免国税或贴息或直补等多种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及各主管部门应减少(减免)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建服务的企业其相应业务的各类税、费,鼓励并确保尽快恢复生命线工程,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需求,为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尽快落实好、组织实施好相关政策措施。 (四)多渠道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恢复性重建由财政资源主导,以政府提供的公共财政开支为基础进行。国家通过对全国财富的转移性配置使用,集中决策、计划拨付、短期使用,主要用于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重点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镇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同时依靠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和引导地方财政、社会捐赠、对口支援、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重点对城乡居民倒塌房屋、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给予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为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提供低息贷款、融资等金融服务。规范资金使用,积极尝试建立多元化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调动可利用的资金和资源。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要继续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引导国内外捐助资金用于灾后重建。运用市场机制,引入社会企业进行投资、建设和管理,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遵循市场原则、接受市场约束、采取市场性安排,集中于长期可持续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基础设施经营方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政府向相关企业支付服务费用,补偿其成本费用。特别是震后建筑垃圾的清运可以出台相关补贴政策,鼓励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尽快完成建筑垃圾的处理与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