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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 在提议的SOx释放控制区中的船舶交通性质,包括此种交通的模式和密度;和 .6 对提案缔约国或处理影响风险区域的陆上SOx释放源的缔约国采取的已经到位并与考虑采取的本公约附则VI第14条的规定中的相关措施同时进行的控制措施的陈述。 2.3 SOx释放控制区的地理界限应基于上述有关标准,包括在提议区域中航行的船舶的SOx释放量和沉积、交通模式和密度以及风况。 2.4 将某一特定地区指定为SOx释放控制区的提案应按本组织制定的规则和程序提交给本组织。 3 本组织评定和通过SOx释放控制区的程序 3.1 本组织应审议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向其提交的每一提案。 3.2 SOx释放控制区应以本附则修正案的形式加以指定并按本公约第16条予以审议、通过和生效。 3.3 在评定提案时,本组织应计及上述第2款中规定的、在每一供通过的提案中列入的标准和与陆上控制比较而言的减少船舶造成的硫沉积的相对费用。还应计及对从事国际贸易的航运的经济影响。 4 SOx释放控制区的运作 4.1 鼓励有船舶在该区域中航行的当事国将其对该区域的运作的任何关切通知本组织。 附录IV 船上焚烧炉的型式认可和操作限度 (第16条) (1)第16(2)条中所述的每一船上焚烧炉均应具有国际海事组织型式认可证书。要取得此种证书,焚烧炉的设计和建造应达到第16(2)条中规定的标准。由主管机关负责,对每一机型应在工厂或在经认可的试验设施上进行规定的型式认可试验操作,使用下列供型式认可试验用的标准燃料/废物规格来确定焚烧炉是否在本附录(2)款中规定的限度内操作: 油泥构成:75%的重燃油油泥; 5%的废润滑油;和 20%的乳化水。 固体废物的构成:50%的食物废物 50%的垃圾,含有: 约30%的纸 约40%的纸板 约10%的破布 约20%的塑料 混合物有不超过50%的水份和7%的不燃固体。 (2)第16(2)条规定的焚烧炉应在下列限度内操作: 燃烧室中的O2: 6-12% 烟气中CO的最大平均值:200mg/MJ 烟灰量的最大平均值:BACHARACH3或RINGELMAN1(20%的不透度) (更高的烟灰量仅在启动等极短期间是可以接受的) 灰残余物中的未燃成份:最大10%,以重量计燃烧室烟气出口温度范围:850-1200℃ 附录V 在燃料装舱单中应列入的资料 (第18(3)条) 接收船的名称和海事组织编号 港口 开始装舱的日期 船用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产品名称 数量,以公吨计 15℃时的密度,以kg/立方米计 含硫量(%m/m) 一份由燃油供应商的代表签署和核证的关于所供燃油符合本附则第14(1)或(4)(a)条或第18(1)条的声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