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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落实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并将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进展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程序,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预验收工作,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在预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预验收纪要。同时将预验收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和地方政府预验收纪要,对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组织验收,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在验收中发现新问题或预验收存在问题尚未解决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在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验收纪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易址、扩建、改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跨境工业区,货物监管点、专用码头、临时开放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口岸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隔离场(圃)的设立依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1年。 附1: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港口岸功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海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 依据当前全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每年可同时完成990人、24艘船舶和价值2800万美元货物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依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口岸年出入境每990人核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1名; (二)口岸年出入境每24艘船舶核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1名; (三)口岸年出入境价值5600万美元的货物核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1名。 依照上述三种方法核定的海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以最大值为准。 第六条 依据当前全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82平方米。 第七条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82平方米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八条 海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九条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旅客候检区、查验通道、旅客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应当保证通风透气、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报及体温监测,接受医学巡查的场所。 第十一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从查验通道前候检线向外延伸计算,其面积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15分钟为前提,依照每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名旅客1㎡候检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配套设施包括: 引导牌: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点至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之间;内容为中英文“前方请接受入/出境检疫查验”;规格为100cm×3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以下统称:规格A)。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规格为200cm×8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以下统称:规格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