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空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包括熏蒸、消毒、热处理、除鼠、除虫等)。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港区生产、生活区的下风方向,面积不少于500㎡。 第三十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一)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规格长150cm、宽50cm,涂印“检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理业务操作;按规格E建设。 熏蒸处理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 第三十二条 空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货物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接待室,档案室,更衣休息室,样品前处理室,样品存贮室,现场检测室,检验及抽样工具存放室,检疫处理药品、器械存储室,熏蒸库。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办公、业务和休息需要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 出入境航空器检疫设施 第三十六条 空港口岸应当划定(指定)航空器熏蒸、消毒、除鼠、杀虫和航空器污水、垃圾检疫处理的专用作业区(停机坪)。 第三十七条 空港口岸应当在航空器及其污水、垃圾检疫处理作业区附近配备检疫处理药品、器械的存储、操作设施。 第三十八条 空港口岸应当在停机坪附近设置相关场所,保障对供应航空器饮用水、食品(蔬菜)等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需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空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调查等卫生监督及配套设施建设由检验检疫机构商口岸主管部门确定。 附3: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口岸功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 依据当前全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每年可同时完成75028人、2734辆机动车辆和价值2250万美元货物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依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口岸年出入境每75000人核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1名; (二)口岸年出入境每2734辆机动车辆核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1名; (三)口岸年出入境价值4500万美元的货物核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1名。 依照上述三种方法核定的公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以最大值为准。 第六条 依据当前全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60平方米。 第七条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60平方米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八条 公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九条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旅客候检区、查验通道、旅客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