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通[2004]506号
【颁布时间】 2004-11-24
【实施时间】 2005-05-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13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明示“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中英文字样,规格40cm×30cm×70cm。
  
  第十九条 出入境旅客通道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包括现场办公室,值班室,接待室,检验室,档案室,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处理室,截留物品贮存室,除害处理室,预防接种室,工作准备与贮藏室,隔离留验室,传染病检测室,消毒室,医学检验室,签证室,应急处理(诊疗)室,更衣休息室,检疫犬圈养室。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出入境旅客通道检验检疫现场办公、业务和休息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旅客通道检验检疫场所,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域。
  
  第二十二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路货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堆场地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废旧物品、鲜活冷冻品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
  
  第二十四条 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应当设置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检疫处理区、电子监管设施、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 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场地面积>10000㎡。场地划分有符合要求的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场地面积>500㎡。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
  
  (一)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
  
  (三)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参照规格D制作。
  
  查验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规格宽5m、高150cm、长度以能够同时对五辆集装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以下统称:规格E)。
  
  第二十八条 公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包括熏蒸、消毒、热处理、除鼠、除虫等)。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口岸内生产、生活区的下风方向,面积不少于500㎡。
  
  第三十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一)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规格长150cm、宽50cm,涂印“检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理业务操作;按规格E建设。
  
  熏蒸处理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
  
  第三十二条 公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码头、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货物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接待室,档案室,更衣休息室,样品前处理室,样品存贮室,现场检测室,检验及抽样工具存放室,检疫处理药品、器械存储室,熏蒸库。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办公、业务和休息需要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十六条 公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机动车辆通道和入境机动车辆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处理场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