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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十四条 如果托收业务中含有远期汇票,而托收委托书中未注明交单方式或注明付款交单,我行按付款交单处理,并对交单延误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第三节 单据处理及归档 第八十五条 根据付款人对托收单据的意见,我行应做如下处理: (一)如为付款交单,应不延误地向托收行发出付款通知,详细列明收妥金额、已扣除费用及款项的处理方法。 (二)如为承兑交单,应不延迟地向托收行发出承兑通知。 (三)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我行应迅速发出拒付通知,告之拒付原因,并要求托收行作出进一步处理单据的意见。根据国际商会URC522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提示行在发出拒付或拒绝承兑通知后60天内未接到托收行指示,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 (四)我行对外付款时,应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办理付汇核销手续。 (五)档案管理。进口代收业务结束后,单证处理中心或经办行应将进口代收业务按业务往来发生的时间顺序整理归档,并留存3年备查。3年之后,对于未发生任何业务纠纷的档案可予销毁。 第六章 其他 第八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八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进口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5〕45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