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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必须将生产、运输、单证流转、议付收汇等所需的时间计算在内,留有余地,力争先收后付。 (二)由于来件来料必须配套才能投入生产,因此,在远期信用证的条款中应列明“来料来件验收无误后承兑”等内容。尽管这种条款看来和信用证业务中“只管单据不管货物”的原则相违背,但符合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特点,在实践中已被贸易各方和有关银行普遍接受。 (三)为约束外商及时开来购买成品的即期信用证,在远期信用证的条款中还应列明“在收到外商开来的信用证并为承接方所接受后,此证才开始生效”等内容,以保证承接方的利益。 第五节 预支信用证 第六十七条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即允许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前先凭光票向议付银行预支一部分货款作为备货资金的信用证。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受益人向议付银行提供全套货运单据,议付信用证金额将减去预支金额及利息的差额。这种信用证预先垫款的特别条款,习惯上是用红色打印,以引人注目,所以也称为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 第六十八条 预支信用证一般包括以下四点内容: (一)允许受益人预支的最高限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30% ̄40%。 (二)预支时受益人必须出具担保,保证按时发货交单。有些信用证还规定受益人必须以货物仓单作抵押。 (三)受益人必须向预支的银行按时交单,该行在付款时扣除预支款及利息。所以预支信用证一般应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即受益人必须到提供资金的银行议付。 (四)如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受益人未交单,预支行可向开证行索偿,开证行将加上利息以及预支行的各项费用予以偿付。 第六十九条 预支信用证具有融资性质,开证前的审核应更加严格,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第四章 提货担保(Shipping Guarantee) 第七十条 在近洋贸易中因航程较短,货物常常早于单据到达目的地,开证申请人为避免交纳不必要的滞港费,往往要求开证银行向船运公司出具提货保函担保提货。这样既减少了进口商的费用,又可以尽快提货以免因市场或货物品质发生变化遭受损失。 第七十一条 出具提货保函的条件 对于开证行来说,出具了提货担保便失去了对外拒付的权利。提货担保上没有明确的金额和担保期限,银行对外承担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均不确定。因此,办理提货担保应严格审核,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行开立的信用证,贸易背景一般为近洋贸易; (二)客户资信状况良好,与我行有经常性的业务往来,在我行有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三)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必须为全套正本海运提单,目的港为中国港口; (四)客户能够提供信用证所要求的发票和已装船正本提单复印件,货名、数量等内容与信用证相符; (五)客户签署我行要求的法律文件,如提货保函申请书等; (六)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二条 提货保函的办理程序 (一)开证申请人办理提货担保须按要求填写《开立提货保函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代表章并由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经客户部门审核后连同《提货担保呈批表》交国际业务部门办理。 (二)国际业务部门在收到《开立提货保函申请书》后,应首先核对申请书上的印鉴,审核客户提交的发票、提单副本等是否与信用证和申请书的有关内容相符,并证实所提货物为该信用证项下货物;然后填写《提货担保呈批表》,提出意见,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提货担保审批同意后,国际业务部门缮制提货保函一式两联,注明进口货物名称、发货人、提单签发日期、船名、提单号等内容。如船公司接受,我行可在提货保函中填写大小写金额相符的银行担保金额。经复核后,由有权签字人签字,一份交客户,一份加盖副本章,随《开立提货保函申请书》、发票、提单副本归入信用证档案备查,在信用证留底注明“已办理提货担保”,并注明提货保函号码。 (三)国际业务部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与提货保函进行核对,如果完全相符,交客户部门要求开证申请人办妥付款、承兑手续,在正本提单上加盖“To release our guarantee No.××× only”戳记,如需背书,应进行背书,交开证申请人向船公司提示,用正本提单换回提货保函。 (四)在客户将我行开出的提货保函退回后,我行方可退回保证金或恢复提货担保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