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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其他单据(OTHER DOCUMENTS)。如果申请人要求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以外的其他单据,应明确签发人及其措辞和内容。如果没有规定,根据UCP500第21条,银行将接受受益人提交的任何措辞和内容的单据而且不负任何责任。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是非物权凭证,银行无法控制物权。如申请人要求货物收据,尤其是在由申请人签发货物收据的情况下,我行应充分了解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开证前落实好足额的付款保证,同时可以考虑在信用证上加注控制条款,如货物收据由银行加签等。 (5)银行费用(BANKING CHARGES)。开证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书中明确我行及国外银行费用由谁承担。 (6)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S)。如果申请人只是提出一些条件而未规定提交的单据时,我行应尽量要求客户将其以单据的形式表述,否则银行对这些条款可不予理会。除此以外,还应审核前后条款是否一致,如有软条款或对我行不利的条款,应反馈经办行洽申请人进行修改,如申请人不同意修改,应明确对此引起的风险完全由申请人承担,并提请经办行客户部门重新考虑对该笔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如果要求1/3正本提单直寄申请人,应要求受益人出具证明,说明1/3提单已直寄申请人,同时要求提供邮寄收据等。 第二节 信用证的开立 第十四条 通知行的选择 (一)申请人指定通知行。如果申请人指定的通知行为我行代理行,我行应选择申请人指定的银行作为通知行;如果申请人指定的通知行非我行代理行,我行应洽申请人更改通知行,如申请人坚持使用指定的通知行,可选择我行代理行进行转通知。 (二)申请人未指定通知行。1.选择受益人所在地我行境外分行;2.选择受益人所在地我行代理行;3.如受益人所在地我行没有境外分行和代理行,可选择受益人所在地我行代理行的分行通知。 (三)在一个国家有许多代理行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考虑代理行的资信状况,优先选择资信较好,服务优良的代理行,还应考虑两行的业务往来情况,根据我行不同时期代理行政策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编制信用证业务参考号并登记 (一)编制信用证业务参考号。 我行进口信用证业务参考号实行统一编号,共14位,编制规则如下:1-3位为数字,为一级分行SWIFT代码的后3位;4-5位为字符,为业务种类代码;6-7位为数字,为年份的后2位数字;8-10位为数字,用于标识二级分行或支行、分理处;11-14位为数字,为业务流水号。 例如,江苏分行2001年8月17日开出一笔信用证,信用证参考号应为100LC01003XXXX。100为江苏分行SWIFT代码的后3位,LC为业务代码,01为业务发生年份的后2位数字,003可以是二级分行,也可以是某个支行或分理处,后4位是业务流水号。 各行在与信用证业务有关的函电往来中,均应引用此参考号。业务参考号编制好后,应在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上标明。 (二)登记。业务人员应在进口信用证业务登记簿或电脑上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经办行、信用证号、开证申请人、通知行、开证日期、开证币种和金额、收单行等。 第十六条 缮制信用证 根据总行规定,分行应使用SWIFT MT700和MT701格式对外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证的依据,所开信用证必须与开证申请书完全一致。 在缮制信用证时,应注意以下条款的表述: (一)开证行偿付承诺条款。一般表述为:“WE WILL EFFECT PAYMENT/ACCEPTANCE UPON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IN COMPLIANCE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L/C. ”。无论国外银行是否议付了我行信用证项下单据,我行均应在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再偿付信用证款项。 (二)信用证应明确收单行详细地址。单证处理中心可根据辖内分支行的审单水平来确定收单行的地址,将单据直接寄单证处理中心或业务经办行。 第十七条 复核和签发。业务人员完成以上工作后,将所有开证材料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后,按照各行内部授权逐级签批后开出信用证。 第三节 进口信用证的修改 第十八条 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信用证开出后,如开证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须向经办行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