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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我行应设立专卷,随时同进口方保持联系,了解到货情况。 3.如进口商验货后同意付款,我行应再次与寄单行联系确认后,再行付款。 第六节 信用证的注销和撤销 第四十五条 除已承兑尚未到期的以外,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否发生过对外支付,应在逾期3个月后注销,恢复相应的额度,如有保证金,应将保证金退还。 第四十六条 如果信用证仍在有效期内,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同意后可撤销此信用证。在这种情况下,我行应要求信用证的通知行确认已收回正本信用证,在得到通知行确认后,方可恢复相应的额度,或将保证金退还。 第七节 建立档案 第四十七条 建立档案。信用证开出后,单证处理中心应将已开出信用证的一份副本退经办行留存,同时在开证业务登记簿或电脑中对开证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经办行、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币种、金额、期限、通知行等内容,将开证申请书、《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信用证副本及开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经办行亦应将有关资料留底存档。 第四十八条 信用证项下发生修改后,业务人员应在相应业务登记簿或电脑中对修改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经办行、信用证号、修改日期、修改次数、修改主要内容等。同时,单证处理中心应将已开出的修改书的一份副本退经办行,并调出原进口信用证业务卷宗,在原信用证上批注修改内容,将修改书副本、修改申请书及相关修改材料存入档案。 第四十九条 信用证业务的档案资料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证前所需的各种批件(如需),如进口付汇备案表,进口付汇核销单银行留存联、进口批件、进口合同、代理协议、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上报上级审批行发文、上级行同意开证的批复和超权限审批的申报材料等; (二)进口开证申请书、信用证副本,如有修改,还应包括有关修改的批件、申请书和修改副本等; (三)与信用证业务有关的各种业务往来函电、到单面函和主要单据的复印件等。 第五十条 档案的保存 (一)经办行必须保存一套完整的信用证业务档案材料,经办行权限内的信用证,应保存开证申请书复印件、减免保证金开证/信用证修改呈批表复印件、信用证/修改副本、往来电文和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复印件等; (二)超经办行权限,但在省行或直属分行权限内的信用证,单证处理中心应保存包括经办行申报资料在内的全套开证材料; (三)超省级或直属分行权限的信用证,单证处理中心除应保存第二条中所有材料外,还应有上报总行审批的行发文和总行批复的原件。 第五十一条 归档时应在信用证档案夹上认真做好登记。对于发生过纠纷的信用证业务,应在有关栏内做相应的批注,业务档案和往来函电应按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装订,并与档案面函所列顺序一致。 第五十二条 卷宗的管理。各行可根据不同情况,对信用证卷宗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按信用证流水号管理:每次付汇结束后,按开证流水号顺次归档。 (二)按开证申请人管理:对于信用证业务较集中的客户,也可按申请人名录专架保管。 单证处理中心可先区别不同经办行,再选择上述方式进行档案归类。 第五十三条 正常付汇的信用证业务档案保存3年之后可予销毁。对于发生垫款、纠纷、未顺利履约的信用证业务档案必须保存备查。 第三章 特殊种类信用证的开立 第一节 循环信用证 第五十四条 循环信用证开证前的审核以及其他操作要求与一般的信用证相同。循环信用证是允许受益人在一定时期或一定金额期限内,根据一定条件,自动、半自动地更新或还原其金额,直到规定的次数或累计的总金额用完的信用证。一般适用于定期分批均衡供应,分批支取的长期供货合同。分为按时间循环与按金额循环两种。与一般信用证相比,循环信用证多了一项循环条款,即规定了循环方法、循环次数与累计总金额。 第五十五条 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即允许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每一段时间内装运货物的最大金额支取后,在下一次同样一段时间内仍可支取,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又可分为可累积(cumulative)和不可累积(non-cumu-lative)两种。 (一)可累积循环信用证:如果上次未用完的金额可以累积到下一次一并使用,则为可累积循环信用证。 (二)不可累积循环信用证:如果上次未用完的金额不可以累积到下一次一并使用,则为不可累积循环信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