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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客户部门受理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的申请后,应了解客户修改信用证的原因是否对开证行有潜在的风险,审核客户改证内容,并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材料供国际业务部审核: (一)信用证修改呈批表; (二)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三)修改后的进口合同副本; (四)有关保证金入账单复印件; (五)申请修改期限超过90天(不含)的,应提供进口付汇备案表; (六)修改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凡涉及到对原证期限的延长、金额的增加或其他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应比照进口开证的审核手续进行认真审核。增加信用证金额的,应落实相应付款保证。客户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填写《信用证修改呈批表》,修改后超过经办行权限或超过客户授信额度的,应参照有关开证审查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如信用证的修改涉及期限的提前和信用证金额的减少,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到国际业务部门办理,然后报客户部门备案。信用证金额减少,如开证时已收取100%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应于信用证执行完毕后或在收到受益人接受修改的书面确认后才能退还。 第二十一条 修改内容审查审批后,经办行缮制MT707报文后,可将修改申请材料直接交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单证处理中心受理经办行信用证修改时,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 (一)修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政策; (二)修改内容是否清楚、合理、与原证条款有无冲突; (三)修改后超过权限的,是否已经有权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修改信用证。修改信用证应使用SWIFT MT707格式。信用证修改的操作程序与进口开证的程序基本相同,但在缮制信用证修改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修改书的通知行必须是原信用证的通知行; (二)修改书要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三)严格按照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内容修改信用证。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证修改的有效性。根据UCP500的规定,未经信用证有关当事方的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果收到通知行发来的受益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只有在受益人交单时方可知道其是否已接受了修改。 第四节 审单 第二十五条 审单是进口信用证业务重要的处理环节之一,是开证银行是否履行付款责任的主要依据。 根据UCP500的规定,开证行处理单据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收到单据后的7个银行工作日。经办行和开证行应特别注意来单日期和单据的交接手续,收到单据后应及时送达有关业务人员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据处理的方式。 (一)如果信用证中要求将全套单据直接寄经办行,经办行应认真审核单据,并在收到单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付款/承兑/拒付的处理意见和收单日期以电讯方式通知单证处理中心,以便单证处理中心准确地计算处理单据的时间。 (二)如果信用证中要求将全套单据直接寄单证处理中心,由单证处理中心负责审单。单证处理中心审核完单据后,应将审单结果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经办行,由经办行通知开证申请人,同时以最安全、快捷的方式将除汇票以外的单据寄经办行。 (三)如果收到的单据非本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收单行应缮制一式两份单据转寄便函,一份留底备查,一份连同单据寄往开证行,并电告寄单行我行已将其错寄单据寄往开证行,请直接与开证行联系。如果收到的单据非农行系统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应立即电告寄单行,并将单据寄回。 第二十七条 来单登记。经办行或单证处理中心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单据后,应再到单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单日期、寄单行及其参考号、我行信用证号、申请人名称、索汇金额等。 第二十八条 审核单据 (一)经办行或单证处理中心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全套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首先审核国外银行BP面函的有关内容并注意以下几点: 1.议付/交单日期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2.单据种类与份数是否与所附单据相符; 3.单据种类、名称与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4.寄单行在BP面函上是否表提不符点及其处理意见; 5.寄单行的付款指示、索汇路线是否明确; 6.是否一次寄单; 7.寄单行的特殊指示。 (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