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国际发[2002]328号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交通部关于《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生效的通知

[接上页]

  2.2.2梯道走向
  
  所有尺度供90人以上使用的梯道应为艏艉向梯道。
  
  2.2.3竖向高度和倾斜度
  
  不带楼梯平台的梯道的竖向高度不应超过3.5m,倾斜角不应大于45°。
  
  2.2.4平台
  
  除了服务于公共处所直接通向梯道围壁的梯道平台外,每一层甲板上的梯道平台的面积应不小于2平方米,如果使用该平台的人数超过20人,每增加10人增加1平方米,但不必超过16平方米。
  
  2.3门厅和走廊
  
  2.3.1门厅和走廊以及脱险通道内的中间平台的尺度应与梯道同样处理。
  
  2.3.2通向集合站的梯道出口门的合计宽度应不小于为该层甲板服务的梯道总宽度。
  
  2.4通向登乘甲板的撤离路线
  
  2.4.1集合站
  
  应该认识到通向登乘甲板的撤离路线可能包括一个集合站。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防火要求和从梯道围壁到集合站和从集合站至登乘甲板的走廊和门的尺度,并注意到从集合站撤离人员至登乘位置将分成小的控制组进行。
  
  2.4.2从集合站到救生筏登乘位置的路线
  
  如果旅客和船员被困在一个集合站,而该集合站却不在救生筏登乘位置,则从集合站到登乘位置的梯道和门的宽度应按控制组的人数计算。除非在通常情况下从这些处所撤离需要更大的尺度,否则梯道和门的尺度不必超过1500mm。
  
  2.5脱险通道平面图
  
  2.5.1应备有标明下列内容的脱险通道平面图:
  
  .1在所有通常有人的处所中船员和乘客的人数;
  
  .2预计经由梯道并通过门厅、走廊和平台逃生的船员和乘客的人数;
  
  .3集合站和救生筏登乘位置;
  
  .4主要和次要的脱险通道;和
  
  .5梯道、门、走廊和平台区域宽度。
  
  2.5.2脱险通道平面图应附有确定逃生梯道、门、走廊和平台区域宽度的详细计算情况。
  
  3 货船
  
  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和走廊的净宽度应不小于700mm,而且应在一侧有扶手。净宽在1800mm及以上的梯道和走廊应在两侧都有扶手。“净宽”是指扶手与另一侧舱壁之间或两侧扶手之间的距离。梯道的倾斜角一般为450,但不大于500,在机器处所和小处所则不应大于600。通向梯道的门厅应与梯道宽度相同。
  
  第14章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的规范。
  
  2工程规范
  
  2.1总则
  
  2.1.1提供泡沫的装置应能将泡沫输送到整个液货甲板区域以及甲板已破损的任何液货舱内。
  
  2.1.2甲板泡沫系统应能简单而迅速地操作。
  
  2.1.3按所需输出量操作甲板泡沫系统时,应允许同时从消防总管按所需压力喷射所需最小数量的水柱。
  
  2.2组件要求
  
  2.2.1泡沫溶液和泡沫浓缩剂
  
  2.2.1.1泡沫溶液的供给率不得小于下列数值中的最大值:
  
  .1按液货甲板面积每平方米每分钟0.6l,此处液货甲板面积系指船 舶最大宽度乘以全部液货舱的纵向总长度;
  
  .2按具有最大面积的单个液货舱的水平截面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分钟为6l;或
  
  .3按最大泡沫喷射装置保护并完全位于该装置前方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分钟3l,但不少于每分钟1250l。
  
  2.2.1.2应供应足量的泡沫浓缩剂,以保证在采用第2.2.1.1段所规定的泡沫溶液供给率中的最大值时,对装设惰性气体装置的液货船能产生泡沫至少20分钟,或者,对于没有装设惰性气体装置的液货船能产生泡沫至少30分钟,以大者为准。泡沫倍数(即所产生的泡沫体积与水和发泡浓缩剂混合物的体积之比)一般不超过12比1。如果系统基本上产生低泡沫,但其倍数比稍稍超过12比1,则所需的泡沫溶液的数量仍然按倍数比为12比1的系数计算。当采用中等倍数的泡沫时(倍数在50比1至150比1之间),泡沫的使用率和泡沫喷射装置的能力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2.2喷射装置和泡沫枪
  
  2.2.2.1来自固定式泡沫系统的泡沫应用喷射装置和泡沫枪来供应。每一喷射装置应至少供给第2.2.1.1.1段和第2.2.1.1.2 段所要求的泡沫溶液供给率的50%。对小于4000载重吨的液货船,主管机关可以不要求装设喷射装置,而只要求装设泡沫枪。但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泡沫枪的能力至少应是第2.2.1.1.1段或第2.2.1.1.2 段所要求的泡沫溶液供给率的25%。
  
  2.2.2.2任一喷射装置应对所保护的、完全位于它的前方的甲板区域至少能以每平方米每分钟3 l的能力喷射泡沫溶液。该能力不得低于每分钟1250l。
  
  2.2.2.3任一泡沫枪的能力应不小于每分钟400l,在静止空气中,其射程应不小于15m。
  
  2.3安装要求
  
  2.3.1主控制站
  
  系统的主控制站应恰当地布置在液货舱区域以外,靠近起居处所,并位于在被保护区域万一失火时易于接近和操作的地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