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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产生适合于扑灭油火的泡沫。 2.2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 2.2.1泡沫液的数量和性能 2.2.1.1高倍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应由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2.2.1.2机器处所所要求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应能通过固定喷射口迅速喷出泡沫,其数量足以每分钟向被保护处所中的最大者至少注入1m深的泡沫。储备发泡液应足够产生5倍于被保护的最大处所的容积的泡沫。泡沫膨胀率应不超过1000比1。 2.2.1.3如主管机关确信能取得同等的保护效果,则可以允许采用替代装置和相应的喷射率。 2.2.2安装要求 2.2.2.1输送泡沫的供给管道、泡沫发生器的空气进口及泡沫生产装置的数量应为主管机关认为能有效地生产泡沫和予以分配者。 2.2.2.2泡沫发生器输送管道的布置,应使泡沫发生设备在被保护处所发生火灾时不受影响。如果泡沫发生器位于被保护处所附近,则输送管道应安装在发生器和被保护处所之间相隔至少450mm处。输送泡沫的管道应使用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材制造。此外,应在泡沫发生器和被保护处所之间的限界舱壁或甲板的开口处安装厚度不小于3mm的不锈钢挡火闸(单片或多片)。挡火闸应通过与之相关的泡沫发生器遥控装置自动操作(电动、气动或液压)。 2.2.2.3泡沫发生器、其电源、发泡液及该系统的控制装置,应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并应成组地设置在尽可能少的位置,该位置应不致被所保护处所的火灾所切断。 2.3固定式低倍泡沫灭火系统 2.3.1数量和泡沫液 2.3.1.1低倍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应由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2.3.1.2该系统应能在不超过5分钟的时间内通过固定的喷射口喷出足以在燃油所能散布的最大单个面积上覆盖150mm深的泡沫。泡沫膨胀率应不超过12比1。 2.3.2安装要求 2.3.2.1应装有通过固定管系和控制阀或栓塞有效地将泡沫分送到适当喷射口的装置以及用固定喷射器有效地将泡沫注入被保护处所内其它主要火灾危险处的装置。有效分配泡沫的装置应通过计算和试验证明能为主管机关接受。 2.3.2.2此类系统的控制装置应易于接近并便于操作,且应成组地安装在进可能少的位置,这些位置应不致被所保护处所的火灾所切断。 第7章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2.1.1喷嘴和水泵 2.1.1.1在机器处所中所要求的任何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均应配有认可型水雾喷嘴。 2.1.1.2喷嘴的数量和布置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应确保每分钟每平方米有至少5l的水量,在其所保护的处所有效且均匀地分布。如果认为有必要增加喷水率,则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1.1.3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喷嘴被水中的杂质或管系、喷嘴、阀和泵的腐蚀所阻塞。 2.1.1.4水泵应能同时向任一被保护舱室内该系统的所有分区以所需的压力供水。 2.1.1.5水泵可以用独立的内燃机驱动,但如需要靠所安装的视情符合公约第II-1章第42条或第43条规定的应急发电机供电,则该发电机应布置成在主电源失灵时自动启动,以便使第2.1.1.4段所要求的水泵立即获得电力。由独立内燃机驱动的水泵的所在位置应在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会影响对该机器的空气供应。 2.1.2安装要求 2.1.2.1在机器处所的污水沟、舱柜顶和燃油易于流散到的其它区域以及其它具有特殊失火危险处的上方,都应设置喷嘴。 2.1.2.2该系统可以分成若干分区,其分配阀应能从被保护处所以外易于到达的部位进行操作,从而不致因被保护处所失火所切断。 2.1.2.3水泵及其控制设备应装于被保护处所以外,而且不致因水雾系统所保护的处所失火而使该系统失去作用。 2.1.3系统控制要求 该系统应以必要的压力保持充水,而且当该系统内的压力下降时,水泵能自动向系统供水。 2.2等效细水雾灭火系统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由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第8章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警报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警报系统的规范。 2工程规范 2.1总则 2.1.1喷水系统的型号 自动喷水系统应为湿管型,但如果主管机关认为作为一项必要的预防措施,小型暴露段也可为干管型。桑拿房应安装干管系统,喷头的操作温度应达到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