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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国际发[2002]328号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交通部关于《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生效的通知

[接上页]

  2 工程规范
  
  2.1一般要求
  
  2.1.1本章中凡出现“系统”一词时,系指“取样探烟系统”。
  
  2.1.2所要求的任何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连续工作,但按程序扫描原理工作的系统可被接受,条件是扫描同一位置两次之间的间隔所给出的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1.3该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防止任何有毒或可燃物质或灭火剂漏进任何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或机器处所。
  
  2.1.4该系统和设备应作适当设计,以能承受船上通常遇到的电压变化和瞬间波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并避免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着火的可能性。
  
  2.1.5该系统的型式应为能进行正确工作试验,并能在无需更换任何部件的情况下恢复到正常的监测状态。
  
  2.1.6应为该系统工作中所用的电气设备提供一套替代电源。
  
  2.2组件要求
  
  2.2.1传感装置应经验证,以在传感室内的烟密度超过每米6.65%的减光率之前动作。
  
  2.2.2应装有双套取样风机。在正常通风条件下,风机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在被保护区内工作,并且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2.3控制板应允许在每一取样管上都可观察烟雾。
  
  2.2.4应装有通过取样管监测气流的装置,并设计成确保从每一个相互连接的集烟器中抽取的量尽可能相等。
  
  2.2.5 取样管的内径至少为12mm,但与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连接的取样管除外,此时管路的最小尺度应足以使灭火气体能在适当的时间内被排放出来。
  
  2.2.6取样管应配备一个用压缩空气定期驱烟的装置。
  
  2.3安装要求
  
  2.3.1集烟器
  
  2.3.1.1在每一个需要探烟的围蔽处所应至少设置一个集烟器。但是,如果某一处所设计成油或冷藏货与要求装取样探烟系统的货物交替装载,则应为该系统提供隔离此类处所内集烟器的设施,这种设施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3.1.2集烟器应安装在能获得最佳性能的位置,其间距应使任何部分的顶甲板区域离集烟器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2m,如果在可以机械通风的处所内采取这种系统,则集烟器的位置应考虑到通风的影响。
  
  2.3.1.3集烟器应置于不会受到碰撞或机械损伤的位置。
  
  2.3.1.4每一取样点不应连接四个以上的集烟器。
  
  2.3.1.5不同围蔽处所的集烟器不应连接到同一个取样点上。
  
  2.3.2取样管
  
  2.3.2.1取样管的布置应使失火的位置容易被确定。
  
  2.3.2.2取样管应是自泄式,且有适当的保护装置以防止装卸货物时受碰撞和损坏。
  
  2.4系统控制要求
  
  2.4.1声光报警信号
  
  2.4.1.1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
  
  2.4.1.2应在控制板上或其附近应清楚地显示该装置所保护处所的信息。
  
  2.4.1.3探测到烟火或其它燃烧产物时,应在控制板和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4.1.4应对该系统作业所必需的电源的失电情况予以监测。任何失电情况均应在控制室和驾驶室内发出声光信号,该信号应与烟火探测信号有所区别。
  
  2.4.2测试
  
  应为系统的试验与维修提供适当的说明书和备件。
  
  第11章 低位照明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低位照明系统的规范。
  
  2工程规范
  
  2.1一般要求
  
  所要求的任何低位照明系统应由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或达到本组织可接受的国际标准。
  
  第12章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应急消防泵的规范。本章不适用于1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对该类船舶的要求见公约第II-2章第 10.2.2.3.1.1条。
  
  2工程规范
  
  2.1总则
  
  应急消防泵应为固定式独立动力驱动的泵。
  
  2.2部件要求
  
  2.2.1应急消防泵
  
  2.2.1.1泵的排量
  
  泵的排量应不低于公约第II-2章第10.2.2.4.1条所要求的消防泵总排量的40%,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低于下列排量:
  
  ┏━━━┯━━━━━━━━━━━━━━━━━━━━━━━━━━┯━━━━━━┓
  
  ┃.1│小于1000总吨的客船和2000总吨│25立方米/h┃
  
  ┃│及以上的货船;以及│┃
  
  ┠───┼──────────────────────────┼──────┨
  
  ┃.2│小于2000总吨的货船│15立方米/h┃
  
  ┗━━━┷━━━━━━━━━━━━━━━━━━━━━━━━━━┷━━━━━━┛
  
  2.2.1.2消防栓压力
  
  当泵按第2.2.1.1款的要求供水时,消防栓处的压力应不小于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最低压力。
  
  2.2.1.3泵吸水头
  
  泵的总吸头和净正吸头的确定应考虑公约和本章有关泵的排量和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横倾、纵倾、横摇和纵摇状态下消防栓的压力。船舶在进出干船坞时的压载状态不必视为营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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