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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国际发[2002]328号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交通部关于《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生效的通知

[接上页]

  2.2.4.3应有确保防止水封被冰冻的措施,该措施不能因过热而损坏水封的完整性。
  
  2.2.4.4与水封有关的供水和排水管以及通往气体安全处所的透气管或压力传感管均应装设环流水管或其它认可的装置。应有防止此种环流水管被真空抽空的措施。
  
  2.2.4.5甲板水密封和环流装置应能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在其压力等于液货舱的试验压力时发生回流。
  
  2.2.4.6关于第2.4.3.1.7段,应使主管机关对于在所有时间维持充足水量以及在气流停止时维持装置的完整性以便能自动形成水封方面感到满意。在得不到惰性气体供应时,水封水位低的声光报警应启动。
  
  2.3安装要求
  
  2.3.1系统中的安全措施
  
  2.3.1.1烟道气体隔离阀
  
  在锅炉烟道与烟道气体清洗器之间的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安装烟道气体隔离阀。这些隔离阀应设有表明阀处于开启或关闭状态的指示器,并采取措施使其保持气密和使阀座避免烟灰污染。应设有装置用来保证烟道气体隔离阀开启时锅炉吹灰器不能工作。
  
  2.3.1.2防止烟道气体泄漏
  
  2.3.1.2.1清洗器和鼓风机连同有关管系和附件的设计和布置应予以特别考虑,以防止烟道气体泄漏到围蔽处所内。
  
  2.3.1.2.2为了安全维修,应在烟道气体隔离阀与清洗器之间,或在清洗器的烟气入口处装设一台附加水封装置或有效防止烟气渗漏的其它设备。
  
  2.3.1.3气体调节阀
  
  2.3.1.3.1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安装一个气体调节阀。按第2.3.1.5段的要求,该阀应能自动控制关闭。除非第2.2.3段中要求的惰性气体鼓风机装有自动控制转速的设备,否则它还应能自动调节通往液货舱的惰性气体的气流。
  
  2.3.1.3.2第2.3.1.3.1段所述的气体的调节阀应装在惰性气体总管通过的最前面的气体安全处所的前舱壁处。
  
  2.3.1.4烟道气体止回装置
  
  2.3.1.4.1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至少安装两个止回装置,其中之一应为水封,以便在船舶所有正常的纵倾、横倾以及运动的情况下,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回流至机器处所的烟道或任何气体安全处所。它们应位于第2.3.1.3.1段所要求的自动阀与通向液货舱或液货管路的最后一段连接管之间。
  
  2.3.1.4.2第2.3.1.4.1段所述的装置应位于液货舱区域的甲板面上。
  
  2.3.1.4.3第二个止回装置应为能防止气体或液体倒流的止回阀或等效设备,其安装位置应在第2.3.1.4.1段所要求的甲板水封的前方。它应装有可靠的关闭装置。作为可靠关闭装置的替代措施,可以在止回阀的前方装设一个附加的具有此种关闭作用的阀,以便将甲板水封与通往各液货舱的惰性气体总管隔离开来。
  
  2.3.1.4.4作为防止从甲板总管倒流的碳氢化合物液体或气体可能泄漏的一个附加措施,应在第2.3.1.4.3段所述的具有可靠关闭装置的阀和第2.3.1.3段所述的阀之间的管段上备有设施,在前者所指的阀被关闭时,能安全地透气。
  
  2.3.1.5自动关闭装置
  
  2.3.1.5.1惰性气体鼓风机和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按第2.4.3.1.1、2.4.3.1.2和2.4.3.1.3段规定的预定限值来布置。
  
  2.3.1.5.2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按第2.4.3.1.4段的规定布置。
  
  2.3.1.6含氧多的气体
  
  按照第2.4.3.1.5段,当惰性气体的含氧量以体积计超过8%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改善气体的质量。除非气体的质量得到改善,否则所有液货舱作业应予暂停,以避免空气被吸入舱内,而且第2.3.1.4.3 段所述的隔离阀也应关闭。
  
  2.3.2惰性气体管线
  
  2.3.2.1在第2.2.4和2.3.1.4段所要求的止回装置的前方,惰性气体总管可以分成两根或两根以上的支管。
  
  2.3.2.2惰性气体供给总管应装有通向每一个液货舱的支管。惰性气体总管应装有截止阀或等效控制装置,将每一个液货舱隔开。如果装的是截止阀,则应设有锁闭装置,由负责的高级船员控制。控制系统应提供该阀操作状况的明确信息。
  
  2.3.2.3对于混装船,用于将含有油或残油的污油水舱与其它舱隔开的装置应由盲板法兰组成,当载运油类以外货物时,这种法兰应一直保持在原来的位置上,但《惰性气体系统导则》有关章节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2.3.2.4应设有保护液货舱在与惰性气体总管隔开时免受因温度变化引起超压或真空的影响的装置。
  
  2.3.2.5管系的设计应在所有正常情况下能防止液货或水在管路内积聚。
  
  2.3.2.6应设有适当装置使惰性气体总管能与外部的惰性气体供应管相连接。该装置应包括250 mm标称管材尺寸的螺栓法兰,用阀将惰性气体总管隔开,并位于第2.3.1.4.3段所述的止回阀的前方。法兰的设计应符合在船舶货物管系的其它外部连接的设计中所采用的标准中的适当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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