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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3.2喷射装置 2.3.2.1喷射装置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第2.1.1段的要求。 2.3.2.2从喷射装置至前方所保护区域最远端的距离,应不大于该装置在静止空气中射程的75%。 2.3.2.3应在尾楼或面向液货舱甲板的起居处所的前端左右两舷各装设一具喷射装置和用于泡沫枪的软管接头。对小于4000载重吨的液货船,应在尾楼或面向液货舱甲板的起居处所的前端左右两舷各装设一具供泡沫枪使用的软管接头。 2.3.3泡沫枪 2.3.3.1泡沫枪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4具。泡沫总管出口的数量和布置应能使至少2具泡沫枪将泡沫喷射到液货船甲板区域的任何部位。 2.3.3.2泡沫枪的装设应保证在灭火操作中动作灵活;并覆盖喷射装置保护不到的区域。 2.3.4隔离阀 在泡沫总管和与甲板泡沫系统构成一个整体的消防总管上紧靠喷射装置前应设有隔离阀,以隔离这些总管的损坏部分。 第15章 惰性气体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的规范。 2工程规范 2.1总则 2.1.1本章所指货舱均包括污水舱。 2.1.2公约第II-2章所提到的惰性气体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试验均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其设计与操作应能使得并保持液货舱内的大气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燃烧,但当这种舱需要除气时除外。万一惰性气体系统不能满足上述规定的操作要求,并估计维修不可行,只有在其符合《惰性气体系统导则》规定的“紧急情况”时,方可继续进行卸货、排除压载和必要的货舱清洗。 2.1.3功能要求 该系统应能够: .1通过降低每一液货舱大气的含氧量,使之达到不能支持燃烧的水平,而使空液货舱惰化。 .2在港内和海上始终保持任何液货舱内的任何部分的大气含氧量以体积计不超过8%并保持正压,但当需要对此种液货舱除气时除外。 .3在正常作业中空气不得进入液货舱,但当需要对此种液货舱除气时除外。 .4驱除空液货舱内碳氢化合物气体,以便随后的除气作业均不会在舱内产生可燃气体。 2.2组件要求 2.2.1惰性气体的供应 2.2.1.1惰性气体的来源可以是来自主锅炉或辅助锅炉的经过处理的烟道气体。主管机关也可以允许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各自独立的惰性气体发生器或其他来源或任何它们混合的烟道气体,但必须达到等效的安全标准。此种系统应尽可能符合本章要求。不准使用利用储备的二氧化碳气体的系统,除非主管机关认为系统本身产生静电着火的危险已降至最小程度。 2.2.1.2该系统应能以船舶最大卸货速率125%的速率(按体积计算)向液货舱输送惰性气体。 2.2.1.3该系统以任何所需的流速向液货舱输送惰性气体时,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含氧量(按容积计算)应不超过5%。 2.2.1.4惰性气体发生器应装有两台燃油泵。但如果在船上备有燃油泵及其原动机的足够备件,以便船员在燃油泵及其原动机发生故障时可以进行检修,主管机关可允许只装1台燃油泵。 2.2.2清洗器 2.2.2.1应装设烟道气体清洗器,使其有效冷却第2.2.1.2段和第2.2.1.3段所规定的全部气体并清除其中的固体颗粒和硫的燃烧产物。冷却水系统的布置应保证连续向惰性气体系统供应足量的冷却水而不妨碍船上任何其他重要用途的供水。此外还应有备用冷却水供水装置。 2.2.2.2应装设过滤器或等效设施,以尽量减少被带到惰性气体鼓风机里的水量。 2.2.2.3清洗器应位于所有液货舱、液货泵舱和将这些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隔开的隔离空舱的后方。 2.2.3鼓风机 2.2.3.1 应至少装设两台鼓风机,并应能至少向液货舱输送第2.2.1.2段和第2.2.1.3段要求的气体体积。如果带有气体发生器的系统能向被保护的液货舱输出第2.2.1.2段和第2.2.1.3段要求的气体总量,则主管机关可允许只安装一台鼓风机。但船上应备有鼓风机及其原动机的足够备件,以便船员在鼓风机及其原动机发生故障时可以进行检修。 2.2.3.2惰性气体系统的设计应使其作用在任一液货舱的最大压力不超过该液货舱的试验压力。在每台鼓风机的进、排气连接管上应安装截止阀。应装设能使惰性气体设备的功能在开始卸货前达到稳定的装置。如果鼓风机将用于除气,则其空气进口应安装盲断装置。 2.2.3.3鼓风机应位于所有液货舱、液货泵舱和将这些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隔开的隔离空舱的后方。 2.2.4水封 2.2.4.1第2.3.1.4.1段所述的水封应能由两台独立的泵供水,每台均能一直保持足够的供水量。 2.2.4.2水封和它的附属装置的布置应能在各种工况下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倒流,并保证起到正常的密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