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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国际发[2002]328号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交通部关于《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生效的通知

[接上页]

  2.3.1.4安装在干燥室和通常环境温度较高的类似处所的感温探测器的动作温度可以达到130℃,在桑拿房可达到140℃。
  
  2.3.1.5所有探测器的型式均应能接受正确工作试验并且无需更换任何部件便能恢复到正常的监测状态。
  
  2.4安装要求
  
  2.4.1分区
  
  2.4.1.1探测器和手动操作呼叫点应按组分成若干分区。
  
  2.4.1.2服务于控制站、服务处所或起居处所的探测器区段,不应包括A类机器处所。对于配有远距离逐一识别的火灾探测器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覆盖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探测器分区的循环电路,不应包括A类机器处所的火灾探测器分区。
  
  2.4.1.3如果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不包括远距离逐一识别每个探测器的装置,则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分区通常不允许覆盖多于一层甲板,但包含围蔽梯道的分区除外。为避免延误识别火源,每一分区所覆盖的围蔽处所的数量限额应由主管机关限定。无论如何,不允许一个分区内的围蔽处所多于50个。如果该系统配有远距离逐个识别的火灾探测器,则分区可覆盖几层甲板,并服务于任何数目的围蔽处所。
  
  2.4.1.4在客船上,如果没有能够远距离逐个识别每一个探测器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则一个分区的探测器所服务的处所不得同时包括船舶两舷,不得多于一层甲板,也不得位于超过一个主竖区。但是,如果这些处所位于船艏或船艉,或者所保护的是不同甲板上的同类处所(如风机房、厨房、公共处所等),探测器同一分区所服务的处所可多于一层甲板上的处所。在宽度小于20m的船上,探测器的同一分区可同时服务于船舶两舷的处所。在配有逐一识别火灾探测器的客船上,一个分区可为船舶两舷上和多层甲板上的处所服务,但这些处所应位于1个主竖区内。
  
  2.4.2探测器的定位
  
  2.4.2.1探测器应安装在能获得最佳性能的位置。靠近横梁和通风管道或气流会影响探测器性能的其它位置或有可能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伤的位置都应予避开。位于顶部的探测器与舱壁的距离至少要有0.5米,但在走廊、贮藏间和梯道中除外。
  
  2.4.2.2探测器的最大间距离应符合下表:
  
  表9.1探测器的间距
  
  ┏━━━━━━━━━━┯━━━━━━━━━━┯━━━━━━━━━━┯━━━━━━━━━━┓
  
  ┃ 探测器类型 │每一探测器的最大地板│中心点之间的最大距离│ 离开舱壁的最大距离 ┃
  
  ┃│面积││┃
  
  ┠──────────┼──────────┼──────────┼──────────┨
  
  ┃感温│37平方米│ 9m │4.5m┃
  
  ┠──────────┼──────────┼──────────┼──────────┨
  
  ┃感烟│ 74平方米 │11m │5.5m┃
  
  ┗━━━━━━━━━━┷━━━━━━━━━━┷━━━━━━━━━━┷━━━━━━━━━━┛
  
  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表明探测器特性的试验数据,要求或允许与上表不同的间距。
  
  2.4.3电线的布置
  
  2.4.3.1构成系统一部分的电线的布置应避开厨房、A类机器处所以及具有高失火危险的其它围蔽处所,但有必要在此类处所配备探火和失火报警装置或连接适当的电源的情况除外。
  
  2.4.3.2具备区址识别能力的探火系统的回路在火灾时会受到损坏的部位不得多于一个。
  
  2.5系统控制要求
  
  2.5.1声光火灾信号
  
  2.5.1.1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叫点的动作应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灾信号。如果该信号在两分钟内未能引起注意,则应自动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A类机器处所发出声响报警。这一声响报警系统不必作为探测系统的组成部分。
  
  2.5.1.2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位于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
  
  2.5.1.3作为最低要求,指示装置应能表明已经动作的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叫点所在的分区。至少有一套指示装置应位于负责船员随时易于接近的位置。如果控制板位于主消防控制站内,则应有一套指示装置位于驾驶室内。
  
  2.5.1.4应在每一指示装置上或其附近清楚显示该装置所保护的处所和分区位置的信息。
  
  2.5.1.5应对该系统操作所必要的动力供应和电路的失电和故障情况予以适当监视。若有故障情况发生,应在控制板上发出有别于火警信号的声光故障信号。
  
  2.5.2试验
  
  应提供试验和维修所需的适当说明书和备件。
  
  第10章 取样探烟系统
  
  1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取样探烟系统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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