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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4.2.3每一喷水器分区应设一个试验阀,用以放出相当于1个喷水器工作时的水量来测试自动报警,每一分区的试验阀应安装在该分区的截止阀附近。 2.4.2.4喷水器系统应与船上的消防总管相连接,在连接处应装设一个可锁闭的螺旋止回阀,防止水从喷水器系统中倒流至消防总管。 2.4.2.5在每一个分区的截止阀处和中心站内,均应装设一个指示该系统中压力的仪表。 2.4.2.6泵的海水入口应尽可能位于该泵所在处所,并应布置成当船舶处于漂浮状态时,除检查或修理水泵外,不需因任何其他目的而切断水泵的海水供给。 2.4.3系统的位置 喷水器泵和压力柜应位于远离任何A类机器处所的位置,且不应位于需要由该喷水器系统保护的任何处所内。 2.5系统控制要求 2.5.1即时可用性 2.5.1.1所要求的任何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警报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立即启动而不需依靠船员的操作启动。 2.5.1.2自动喷水器系统应以必要的压力保持充水,并应按本章要求具有连续供水的设备。 2.5.2报警与指示 2.5.2.1每一喷水器分区都应包括能自动发出声、光信号的报警装置,当任一喷水器工作时,能在一个或几个指示装置中发出信号。该警报系统应能指示系统中发生的任何故障。此种装置应显示出该系统所服务的哪个分区内已经发生火灾,并应集中于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此外,该装置的声光报警设施还应位于上述处所以外的位置,以确保火灾信号能立即被船员收到。 2.5.2.2在第2.5.2.1款中所述指示装置的位置之一应设有能够对每一喷水器分区的报警和指示器进行试验的开关。 2.5.2.3喷水器应设置在被保护处所的顶部位置,并保持适当的间隔,使喷水器所保护的额定面积保持不少于5l/平方米/min的喷水量。但是,如果表明不比上述效果差并使主管机关满意,主管机关也可以准许使用适当分布的不同喷水量的喷水器。 2.5.2.4在每一指示装置处应有表或图显示该装置所涉及的处所和有关每一分区的位置,并应有试验和保养的适当说明。 2.5.3试验 应设有降低系统压力来试验水泵自动工作的装置。 第9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规范。 2工程规范 2.1一般要求 2.1.1所要求的任何具有手动操作呼叫点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立即工作。 2.1.2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但可允许在控制板上关闭防火门及作类似用途。 2.1.3对系统和设备应作适当设计,以能承受船上通常遇到的供电电压变化和瞬时波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 2.1.4区址识别能力 具有区域编址识别能力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布置成: .1设有确保在回路中发生的任何故障(例如停电、短路、接地等)将不 会导致整个回路失效的装置; .2作出在发生故障(例如电气、电子、信息等)时能够使系统恢复到最 初的配置状态的所有安排; .3最先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不会妨碍任何其他探测器发出另外的火灾报警信号;和 .4回路不得穿过同一处所两次。如果这样做不切实际(例如对于大的公 共处所),则确有必要第二次穿过该处所的那部分回路应尽可能远离 回路的其它部分。 2.2供电源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工作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的供电源应不少于两套,其中一套为应急电源。应由专用的独立馈线来供给电力。这些馈线应接至位于或临近于探火系统配电板上的自动转换开关。 2.3组件要求 2.3.1探测器 2.3.1.1探测器应通过热、烟或其它燃烧产物、火焰或这些因素的任何组合而动作。主管机关可以考虑采用根据其它能指示初始火灾的因素而动作的探测器,但其灵敏度应不低于上述探测器。感焰探测器只能作为感烟或感温探测器的补充。 2.3.1.2所有梯道、走廊和起居处所内的脱险通道要求的感烟探测器应经过验证,在烟密度超过12.5%每米减光率之前动作。但在烟密度超过2%每米减光率之前不应动作。安装在其它处所的感烟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时认为满意的灵敏度极限内进行动作。 2.3.1.3感温探测器应经过验证,当温度以每分钟不超过1℃的速率升高时,在温度超过78℃之前动作,但在温度超过54℃之前不应动作。升温率更大时,感温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时认为满意的温度极限内动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