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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09-19
【实施时间】 2008-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对电力设施和水电站大坝按照新的设防标准进行设计复核,对不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实施补强加固。
  
  --支持受损煤矿恢复重建,尽快发挥正常生产能力。对损毁严重、剩余储量小、开采条件复杂、安全条件差的煤矿,不支持恢复重建。
  
  --修复气井、净化厂、炼油厂、管线及其保护设施、油库和加油站等,恢复受损天然气生产和输送能力、成品油管输能力。
  
  
  专栏18能源
  
  电网恢复重建35千伏以上变电站324座,变电容量1809万千伏安,线路7372公里;10千伏及以下配电容量380万千伏安,线路9.24万公里
  
  电源恢复重建江油、略阳电厂,紫坪铺、映秀、太平驿、福堂、杂谷脑河、碧口、汉坪咀、葫芦头、东方红等发电设施,其中大中型水电站129座、装机总容量700多万千瓦
  
  煤矿恢复重建天池、红星、大昌沟、赵家坝、荣山、坤达、西坡等164个煤矿及外部基础设施
  
  油气恢复重建气井1176口、中坝净化厂、南充炼油厂、兰成渝输油管道及保护设施、天然气管线100多条、油库8座、加油站922座
  
  第四节 水利
  
  --对影响防洪安全的受损堤防、水库进行全面除险加固,疏浚淤堵河道,恢复防洪能力。消除堰塞湖(坝)对防洪的影响。恢复重建水文及预警预报等设施。
  
  --结合受损水库除险加固和受损灌区重建,对受损供水设施进行全面修复,恢复供水能力。
  
  --恢复重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水土保持与水资源监测设施。
  
  
  专栏19水利
  
  防洪减灾除险加固水库1263座、堤防1199公里,整治堰塞湖(坝)105处,恢复重建水文站112个
  
  农田水利恢复重建大型灌区7处、中小型灌区1289处、独立微型水利设施55498处
  
  水资源监测恢复重建水源地及主要河流水质监测设施4454处
  
  第九章 产业重建
  
  产业的恢复重建,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和就业需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合理引导受灾企业原地恢复重建、异地新建和关停并转,支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进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扩大就业机会。
  
  第一节 工业
  
  一、结构调整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发挥规划区中心城市科技资源集中、产业基础较好的优势,重点发展电子信息、重大装备、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新能源、石油化工、磷化工、精细化工、纺织等产业。立足特色农林资源,发展食品、饮料、中药材等农林产品加工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发展高技术产业。
  
  --坚持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抓好工业节能、节水、节地、节材,重点抓好高耗能企业节能减排,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加强废旧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支持利用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煤矸石等开发环保建材产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合理确定产业重建规模和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坚决淘汰或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企业。
  
  二、企业重建
  
  --恢复重建重大装备、建材、磷化工、医药等企业。依托优势资源和产业基础,优先启动服务灾区重建和有利于扩大就业的项目。
  
  --支持东汽、二重、攀长钢、长虹、九洲、宏达、阿坝铝厂、厂坝铅锌矿、成州矿业等中央企业和地方骨干企业恢复重建。支持军工企业恢复重建。
  
  --扶持个体私营经济,以及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恢复重建。
  
  专栏20工业企业恢复重建项目
  
  单位:个
  
   
  
  小计
  
  四川
  
  甘肃
  
  陕西
  
  原地恢复项目
  
  2261
  
  2057
  
  152
  
  52
  
  原地重建项目
  
  729
  
  564
  
  99
  
  66
  
  异地新建项目
  
  611
  
  459
  
  103
  
  49
  
  合计
  
  3601
  
  3080
  
  354
  
  167
  
  --支持受灾企业按照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调结构、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积极引导和承接产业转移,支持国内外投资者特别是对口支援地区的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参与受灾企业重组、重建。
  
  三、产业集聚区
  
  --调整优化工业布局,发挥现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作用,引导企业集中布局,培育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结合灾区企业异地新建,撤并和迁建部分县(市、区)产业园区,适当扩大部分现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面积。
  
  --新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鼓励发展“飞地经济”,承接适度重建区和生态重建区企业的异地新建,和其他企业集中布局。
  
  --支持对口支援地区与受援地区按合理布局的原则,合作建设产业园区,吸引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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