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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规划区的县城(城区)可以分为重点扩大规模重建、适度扩大规模重建、原地调整功能重建、原地缩减规模重建和异地新建等类型。 --就地重建县城(城区)的重建类型,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异地新建县城和市级行政中心异地迁建的选址,应从灾区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地质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群众意愿等各方面因素,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审定。 --乡镇的重建类型,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村庄的重建类型,由灾区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节 产业布局 --适宜重建区应根据自身特点发展相关产业,延伸产业链,增强配套能力,逐步形成优势产业带和产业基地。 --适度重建区应重点发展以旅游、生态农业为主的特色产业,建设精品旅游区,适度开发优势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工业园区的规模,撤并或迁建不具备恢复重建条件的工业园区。 --生态重建区应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旅游业和农林牧业,严格限制其他产业发展,原则上不得在原地恢复重建工业企业。 第四节 人口安置 --受灾群众安置总的原则是,主要在规划区内就地就近安置,不搞大规模外迁。人口安置的对象主要是耕地和宅基地因灾严重损毁、无法在原村民小组范围内生产生活的农村人口。 --坚持就地就近分散安置为主,尊重本人意愿,按就地原址、村内跨组、乡镇内跨村、县内跨乡镇、市(州)内跨县、省内跨市的顺序在本行政区域内安置,并实行农业安置与务工安置相结合。 --少数民族人口的安置,应尊重其生产生活习俗,原则上在本民族聚居区安置。 --适宜重建区在本区域内就地就近安置受灾人口,并适当吸纳生态重建区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人口。 适度重建区原则上在本区域内就地就近安置受灾人口。生态重建区的少量受灾人口先考虑在县域内安置,无法安置的可以跨行政区安置。 --在政府有序组织和政策引导下,遵循市场规律,对少量自愿通过投亲靠友、自主转移等方式到其他地区安家落户的灾区群众,尊重其自主选择。 --鼓励规划区长期在外地务工经商的农村人口及其家庭成员,转移到就业地安家落户,就业地应当在就业、居住、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五节 用地安排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类重建项目都要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空旷地。 --统筹安排原地重建与异地新建用地,合理安排各重建任务建设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适度扩大位于适宜重建区的城镇特别是接纳人口较多城镇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适度重建区和生态重建区的城镇建设用地,结合工业园区撤并和企业外迁,适度压缩工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恢复并逐步扩大生态用地。 专栏3恢复重建新增用地④ 单位:公顷 类别 合计 四川 甘肃 陕西 城镇建设用地 23190 19200 1910 2080 农村居民点用地 11000 9500 726 774 独立工矿用地 6246 4000 762 1484 基础设施用地 16367 14600 1212 555 其他建设用地 590 500 - 90 合计 57393 47800 4610 4983 --优先保证异地新建城镇、村庄的建设用地,以及重点重建任务、项目的新增用地。 --增加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的用地,适度扩大少数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用地。 第四章 城乡住房 城乡住房的恢复重建,要针对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政府补助支持政策。 对经修复可确保安全的住房,要尽快查验鉴定,抓紧维修加固,一般不要推倒重建;对需要重建的住房,要科学选址、集约用地,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尽快组织实施。 第一节 农村居民住房 --农村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农户自建、政府补助、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相结合。 --改进建筑结构,提高建筑质量,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满足现代生活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传统风貌,节约用地,保护生态。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规划设计力量,为农村居民免费提供多样化的住房设计样式和施工技术指导。 专栏4农村居民住房 项目 合计 四川 甘肃 陕西 加固 户数(万户) 168.36 144.38 11.88 12.10 新建 户数(万户) 218.87 19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