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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09-19
【实施时间】 2008-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专栏28土地整理复垦
  
  单位:公顷
  
   
  
  小计
  
  灾毁耕地
  
  整理复垦
  
  临时用地
  
  整理复垦
  
  建设用地
  
  整理复垦
  
  其他
  
  四川
  
  145164
  
  111880
  
  6152
  
  27132
  
  -
  甘肃
  
  15506
  
  12403
  
  345
  
  1441
  
  1317
  
  陕西
  
  2826
  
  1280
  
  149
  
  910
  
  487
  
  合计
  
  163496
  
  125563
  
  6646
  
  29483
  
  1804
  
  第十二章 精神家园
  
  精神家园的恢复重建,要加强心理疏导,体现人文关怀,重塑积极乐观向上的精神面貌,坚定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信心,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一节 人文关怀
  
  --实施心理康复工程,采取多种心理干预措施,医治灾区群众心理创伤,提高自我调节能力,促进身心健康。
  
  --各级政府要指导和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恢复重建自主管理的社区(村民委员会)组织,构建灾区群众和谐和睦、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发挥社区对安定人心、增进情感、反映民意、化解矛盾、提供服务等方面的重要功能。
  
  --营造关心帮助孤儿、孤老、孤残的社会氛围。
  
  第二节 民族精神
  
  --保留必要的地震遗址,建设充分体现伟大抗震救灾精神的纪念设施。对在恢复重建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机构或个人,通过颁发荣誉证书、冠名给予鼓励。
  
  --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优秀作品,大力宣传抗震救灾中激发的伟大民族精神和自强不息重建新家园的感人事迹。
  
  
  专栏29精神家园
  
  心理康复工程在中小学校开展心理疏导教育,在医院设置心理门诊,在新闻媒体开办专栏节目,组织专业人员和志愿者进社区(村庄),开设心理咨询热线,培训心理疏导专业人员,编写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手册和心理辅导手册
  
  羌族文化抢救工程建立国家级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修复严重受损的羌族文物、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抢救灾区文物、文化典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民间文化数据库,编写羌族文化普及读本
  
  汶川地震遗址保护和建设保护北川县城、映秀镇、汉旺镇等地震遗址,建设博物馆及其他纪念地、纪念设施
  
  --抢救修复灾区文物、文化典籍及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抢救和保护具有历史价值、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
  
  第十三章 政策措施
  
  坚持特事特办,根据恢复重建需要,制订实施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为实现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完成重建任务提供政策支撑。
  
  第一节 财政政策
  
  --建立恢复重建基金。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灾区省级财政比照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中央和灾区各级政府行政事业支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县乡基层政权机构正常运转。调整现有专项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安排,按用途不变原则整合资金,向灾区特别是受灾贫困地区倾斜。
  
  --支持利用国外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的灾后恢复重建优惠紧急贷款资金,与中央恢复重建基金配合使用。规划区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因灾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先暂由中央财政垫付偿还。
  
  第二节 税费政策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扩大规划区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灾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新购的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对灾区个人获得的救灾和捐赠款,以及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城乡住房建设。对灾区城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对农民重建住房,在规定标准内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收部分政府基金。免收规划区内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及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减免部分行政收费。免收规划区内属于中央收入的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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