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09-19
【实施时间】 2008-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传承文化,保护生态。要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保持城镇和乡村传统风貌。避开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古迹、水源保护地以及震后形成的有保留价值的新景观。同步规划建设环保设施。
  
  --因地制宜,分步实施。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进行恢复重建,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自然和民族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重建方式、优先领域和建设时序。要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恢复重建。
  
  第三节 重建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基本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努力建设安居乐业、生态文明、安全和谐的新家园,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家家有房住,基本完成城镇和农村居民点恢复重建,灾区群众住上安全、经济、实用、省地的住房。
  
  --户户有就业,有劳动人口的家庭至少有一人能稳定就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超过灾前水平。
  
  --人人有保障,灾区群众普遍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享有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公共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基本公共服务。
  
  --设施有提高,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功能全面恢复,保障能力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
  
  --经济有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科学发展能力增强。
  
  --生态有改善,生态功能逐步修复,环境质量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
  
  第三章 空间布局
  
  第一节 重建分区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按照国土开发强度、产业发展方向以及人口集聚和城镇建设的适宜程度,将规划区国土空间划分为适宜重建、适度重建、生态重建三种类型②。
  
  
  专栏2重建分区③
  
  类型
  
  面积
  
  (平方公里)
  
  占规划区比重
  
  (%)
  人口(万人)
  
  占规划区比重
  
  (%)
  
  适宜重建区
  
  10077
  
  7.6
  
  772.8
  
  38.9
  
  
  适度重建区
  
  38320
  
  28.9
  
  1180.1
  
  
  59.4
  
  生态重建区
  
  84199
  
  63.5
  
  33.8
  
  
  1.7
  
  一、适宜重建区
  
  --主要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灾害风险较小,适宜在原地重建县城、乡镇,可以较大规模集聚人口,并全面发展各类产业的区域。
  
  --主要分布于四川的龙门山山前平原和与龙门山山脉接壤的浅丘地区,甘肃的渭河泾河河谷地带和徽成盆地,陕西的汉中盆地边缘和关中平原过渡地带,以及其他零散分布的少数地块。
  
  --功能定位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集聚人口和经济,建成振兴经济、承载产业和创造就业的区域。四川、甘肃、陕西各自的适宜重建区要分别成为成(都)德(阳)绵(阳)经济区、天水经济区、关中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适度重建区
  
  --主要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灾害风险较大,在控制规模前提下可以适度在原地重建县城、乡镇,适度集聚人口和发展特定产业的区域。
  
  --主要分布于四川的龙门山山后高原地区和山中峡谷地带,甘肃的西秦岭山区,陕西的秦巴山区,以及其他应当控制开发强度的区域。
  
  --功能定位为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建成人口规模适度、生态环境良好、产业特色鲜明的区域。
  
  三、生态重建区
  
  --主要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很低,灾害风险很大,生态功能重要,建设用地严重匮乏,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代价极大,不适宜在原地重建城镇并较大规模集聚人口的区域。
  
  --主要分布于四川龙门山地震断裂带核心区域和高山地区,甘肃库马和龙门山断裂带,陕西勉略洋断裂带,以及各级各类保护区等。
  
  --功能定位为以保护和修复生态为主,建成保护自然文化资源和珍贵动植物资源、少量人口分散居住的区域。
  
  第二节 城乡布局
  
  --位于适宜重建区的城镇应原地恢复重建,其中条件较好的,与经济发展和吸纳人口规模相适应,可适当扩大用地规模。村庄应就地恢复重建,并相对集中布局。
  
  --位于适度重建区的城镇应以原地重建为主,其中不宜发展工业的,应调整功能;发展空间有限的,应缩减规模。村庄应以就地重建为主,有条件的可适度相对集中。
  
  --位于生态重建区且受到极重破坏、通过工程措施无法原地恢复重建的城镇,应异地新建。通过工程措施可以避让灾害风险的村庄,可在控制规模的前提下就地重建;灾害风险大或耕地灭失而且无法恢复的村庄,应异地新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