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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落实,积极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推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及国务院3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制定依据 本《目录》依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及钢铁、水泥、石油化工、轻工、纺织等行业结构调整意见,按照《乌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乌昌地区中心城市(乌鲁木齐)建设发展规划指导意见》,并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涉及外资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划分标准 本《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其中,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鼓励类是指符合国家和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形成比较优势和可持续发展的产业。 限制类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禁止类是指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政策,技术水平低并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产业。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投资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并享受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制定的有关工业、农业、旅游业、科技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政府不予投资支持,各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对未经核准的限制类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违反规定进行投资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禁止类项目,禁止投资,限期淘汰。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产。属取证产品的,质监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乌鲁木齐市投资导向 以《乌昌地区中心城市(乌鲁木齐)建设发展规划意见》指导,坚持“南控北扩、东延西进”的城市建设发展战略,控制城市主城区投资建设,把投资建设向具有水、土、交通优势的城市北部、东北部和西北部地区发展。着力加快城北新区、甘泉堡工业区和米东区、头屯河区两个城市副中心建设和发展进度。 (一)城市投资建设导向。 城市现状用地布局由主城区、城北新区、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甘泉堡工业区)、米东区和头屯河区两个城市副中心组成。 1、主城区:由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城市建设用地组成。主城区划定三个控制区,实施差别投资政策。 第一控制区:北至新医路、东至金银大道、南至团结路、西至阿勒泰路,总面积23.9平方公里。从严控制新建项目,对重要区段实行“只拆不建”。禁止新建住宅类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城市绿化空间。 第二控制区:北至苏州路、东至七道湾路、水磨沟路、中环路,南至珠江路,西至104团、九家湾。适度开发建设,合理控制建设总量。 第三控制区:北至北站至石化铁路线,东至东过境路,南至城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西至乌奎公路。加强规划引导,有序开发建设。 将喀什路以北、七道湾路、骑马山等片区,作为城市北扩的过渡区,在过渡区内安排集资建房用地的同时,将该片区发展与头屯河区统筹布局,形成以北站区域为中心的物流带。 2、城北新区:由古牧地、安宁渠、五一农场三个片区组成,重点发展古牧地片区。 3、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甘泉堡工业区):利用“500”水库地区水、土地和交通的优势,依托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甘泉堡工业区)进行开发建设,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200平方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