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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33号
【颁布时间】 2008-07-28
【实施时间】 2008-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落实,积极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推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及国务院3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制定依据
  
  本《目录》依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及钢铁、水泥、石油化工、轻工、纺织等行业结构调整意见,按照《乌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乌昌地区中心城市(乌鲁木齐)建设发展规划指导意见》,并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涉及外资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划分标准
  
  本《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其中,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鼓励类是指符合国家和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形成比较优势和可持续发展的产业。
  
  限制类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禁止类是指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政策,技术水平低并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产业。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投资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并享受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制定的有关工业、农业、旅游业、科技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政府不予投资支持,各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对未经核准的限制类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违反规定进行投资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禁止类项目,禁止投资,限期淘汰。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产。属取证产品的,质监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乌鲁木齐市投资导向
  
  以《乌昌地区中心城市(乌鲁木齐)建设发展规划意见》指导,坚持“南控北扩、东延西进”的城市建设发展战略,控制城市主城区投资建设,把投资建设向具有水、土、交通优势的城市北部、东北部和西北部地区发展。着力加快城北新区、甘泉堡工业区和米东区、头屯河区两个城市副中心建设和发展进度。
  
  (一)城市投资建设导向。
  
  城市现状用地布局由主城区、城北新区、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甘泉堡工业区)、米东区和头屯河区两个城市副中心组成。
  
  1、主城区:由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城市建设用地组成。主城区划定三个控制区,实施差别投资政策。
  
  第一控制区:北至新医路、东至金银大道、南至团结路、西至阿勒泰路,总面积23.9平方公里。从严控制新建项目,对重要区段实行“只拆不建”。禁止新建住宅类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城市绿化空间。
  
  第二控制区:北至苏州路、东至七道湾路、水磨沟路、中环路,南至珠江路,西至104团、九家湾。适度开发建设,合理控制建设总量。
  
  第三控制区:北至北站至石化铁路线,东至东过境路,南至城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西至乌奎公路。加强规划引导,有序开发建设。
  
  将喀什路以北、七道湾路、骑马山等片区,作为城市北扩的过渡区,在过渡区内安排集资建房用地的同时,将该片区发展与头屯河区统筹布局,形成以北站区域为中心的物流带。
  
  2、城北新区:由古牧地、安宁渠、五一农场三个片区组成,重点发展古牧地片区。
  
  3、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甘泉堡工业区):利用“500”水库地区水、土地和交通的优势,依托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甘泉堡工业区)进行开发建设,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20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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