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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赛马场项目。 第三类 禁止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2006年); 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2006年)。 (二)煤炭。 1、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 2、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4、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极薄煤层除外) (2007年); 5、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6、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7、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8、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9、PG-27型真空过滤机; 10、X-1型箱式压滤机; 11、ZYZ、ZY3型液压支架; 12、木支架。 (三)电力。 1、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2、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油气田,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 2、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3、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 (2005年); 4、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2005年); 5、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6、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7、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8、单线1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2006年); 9、土法炼油; 10、汞法烧碱; 1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1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13、铁粉还原法工艺; 14、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15、高中温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16、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17、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18、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19、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20、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1、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2、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3、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4、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5、甲基溴生产装置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6、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2007年); 27、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2006年); 28、含滴滴涕的油漆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9、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五)钢铁。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2007年,西部地区2009年);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05年); 6、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7、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 (2005年); 8、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2007年); 9、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10、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1、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2、化铁炼钢; 13、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5年); 14、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6年); 15、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5年); 16、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6年); 17、复二重线材轧机; 18、横列式线材轧机; 19、横列式小型轧机; 20、叠轧薄板轧机; 21、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2、热轧窄带钢轧机; 23、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24、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