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33号
【颁布时间】 2008-07-28
【实施时间】 2008-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通知

[接上页]

  28、经济、规划、工程、管理、会计、审计、法律、环保等咨询服务;
  
  29、科学仪器、实验动物、化学试剂、文献信息等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
  
  30、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
  
  31、防伪技术开发和运用;
  
  32、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体系建设;
  
  33、动漫制作。
  
  二十、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2、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3、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利用;
  
  4、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5、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
  
  6、区域性废旧汽车处理中心建设;
  
  7、流出物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工程;
  
  8、环境监测体系工程和新型环保技术开发应用;
  
  9、放射性废物及其它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及设备开发、制造;
  
  10、流动污染源(火车、汽车等)防治技术开发及应用;
  
  11、城市交通噪声与振动控制及材料生产;
  
  12、电网、信息系统电磁辐射控制技术开发;
  
  13、“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14、重复用水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与使用;
  
  15、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6、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17、废物填埋防渗膜生产;
  
  18、新型水处理药剂开发及生产;
  
  19、煤气、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及装置开发、成套设备制造;
  
  20、墙体吸收噪声技术与材料开发;
  
  21、交流变频调速节能技术开发及应用;
  
  22、节水、节能产品生产;
  
  23、新型节能照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配套的材料、设备技术开发;
  
  24、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余热发电;
  
  25、高炉、转炉、焦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
  
  26、高能耗、污染重的石油、石化、化工行业节能、环保改造;
  
  27、高效、节能采矿、选矿技术(药剂)及设备开发、成套设备制造;
  
  28、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
  
  29、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及综合利用;
  
  30、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
  
  3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第二类限制类
  
  一、农林业。
  
  1、天然草场超载放牧;
  
  2、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3、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二、煤炭。
  
  1、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三、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10万吨/年以下及DMT法聚酯装置;
  
  2、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10、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1、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2、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3、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4、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5、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6、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7、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8、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9、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20、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的化肥生产项目;
  
  21、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废酸、亚铁能够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除外);
  
  22、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23、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24、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25、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6、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7、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8、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29、氯化汞触媒项目;
  
  30、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
  
  31、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