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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8、经济、规划、工程、管理、会计、审计、法律、环保等咨询服务; 29、科学仪器、实验动物、化学试剂、文献信息等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 30、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 31、防伪技术开发和运用; 32、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体系建设; 33、动漫制作。 二十、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2、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3、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利用; 4、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5、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 6、区域性废旧汽车处理中心建设; 7、流出物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工程; 8、环境监测体系工程和新型环保技术开发应用; 9、放射性废物及其它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及设备开发、制造; 10、流动污染源(火车、汽车等)防治技术开发及应用; 11、城市交通噪声与振动控制及材料生产; 12、电网、信息系统电磁辐射控制技术开发; 13、“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14、重复用水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与使用; 15、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6、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17、废物填埋防渗膜生产; 18、新型水处理药剂开发及生产; 19、煤气、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及装置开发、成套设备制造; 20、墙体吸收噪声技术与材料开发; 21、交流变频调速节能技术开发及应用; 22、节水、节能产品生产; 23、新型节能照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配套的材料、设备技术开发; 24、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余热发电; 25、高炉、转炉、焦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 26、高能耗、污染重的石油、石化、化工行业节能、环保改造; 27、高效、节能采矿、选矿技术(药剂)及设备开发、成套设备制造; 28、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 29、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及综合利用; 30、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 3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第二类限制类 一、农林业。 1、天然草场超载放牧; 2、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3、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二、煤炭。 1、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三、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10万吨/年以下及DMT法聚酯装置; 2、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10、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1、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2、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3、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4、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5、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6、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7、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8、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9、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20、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的化肥生产项目; 21、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废酸、亚铁能够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除外); 22、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23、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24、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25、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6、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7、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8、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29、氯化汞触媒项目; 30、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 31、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