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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33号
【颁布时间】 2008-07-28
【实施时间】 2008-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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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6、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7、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8、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9、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10、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
  
  11、农用运输车项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
  
  12、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
  
  13、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
  
  14、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
  
  15、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16、普通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7、普通电火花加工机床和线切割加工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8、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
  
  19、普通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
  
  20、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21、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22、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23、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24、普通微小型球轴承制造项目;
  
  25、10~35千伏树脂绝缘干式变压器制造项目;
  
  26、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27、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28、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29、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30、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31、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32、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
  
  33、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
  
  34、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
  
  十、轻工。
  
  1、达不到国家《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电冰箱、冷柜)项目;
  
  2、达不到国家《电动洗衣机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洗衣机项目;
  
  3、达不到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的空调器项目;
  
  4、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5、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6、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7、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8、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9、普通中速工业平缝机系列生产线;
  
  10、普通中速工业包缝机系列生产线;
  
  11、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
  
  12、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
  
  13、电子静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
  
  14、电子动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
  
  15、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
  
  16、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
  
  17、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
  
  18、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
  
  19、普通真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
  
  20、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21、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
  
  22、3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23、糊式锌锰电池项目;
  
  24、镉镍电池项目;
  
  25、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26、2000吨/年以下牙膏项目;
  
  27、原糖生产项目;
  
  28、湖盐20万吨/年以下的项目;
  
  29、白酒生产线;
  
  30、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31、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
  
  32、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十一、纺织。
  
  1、74型染整生产线。
  
  十二、烟草。
  
  1、卷烟加工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十三、消防。
  
  1、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项目;
  
  2、灭火器项目;
  
  3、碳酸氢钠干粉(BC)灭火剂项目;
  
  4、防火门项目;
  
  5、消防水带项目;
  
  6、消防栓(室内、外)项目;
  
  7、普通消防车(罐类、专项类)项目。
  
  十四、其他。
  
  1、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主干道路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2、用地面积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3、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4、高尔夫球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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