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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厅发研究[2006]7号
【颁布时间】 2006-02-25
【实施时间】 2006-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9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李荣融同志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国资委的职责定位不是一成不变,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现在有许多地方国资委授权远远超过国务院国资委。深圳市职责权限范围最大,所有国有资产全交给他们监管。我们要坚定信心,相信随着我们各项工作的推进,我们的职责定位会越来越清晰。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其他各类国有资产的监管,说明这些工作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去探索,去完善。但我不主张急于扩大监管范围,要先集中精力把现有的企业管好。随着能力的提高,职责相应延伸,是水到渠成的事。
  
  黄菊副总理在贺信中提出“一个完善,一个加强”,就是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现在全国还有三个省(区、市)市(地)一级几乎没有组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我们将继续推动这项工作。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建不建国资委大不一样。我体会,抓组建机构就是落实责任。各地国资委没有建立之前,下面报上来问题一大堆,贱买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流失等等。各地国资委建立以后,首先由你们把关,出现的问题就少多了。如果市(地)不建机构,下面出了问题就要由你们来承担,你们也会忙不过来。所以建机构就是落实责任,我们监督指导就有了对象。这个工作还要加紧推动。希望你们回去后,向省市主要领导汇报一下,我们共同来推动这件事。
  
  (二)关于地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问题。
  
  在讨论中,不少同志介绍了地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面的一些情况,有经验,有体会,也有困惑。大家都希望我们提出一个全国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意见。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正在研究。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同,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也不一样。市场经济体系发育比较完善的省市,地方政府驾驭市场的能力比较强,国有经济就可以相对集中到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但有的地区经济不那么发达,本身供应就很紧张,许多行业政府还必须有所控制,各地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情况也不一样,国有经济如何进退也会有所不同。
  
  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原则已经非常明确,就是“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进而有为、退而有序”,核心就是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国有企业的户数还会减少,但质量要提高,主导作用不能丧失。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一是公有制,二是共同富裕,这才是社会主义”。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国有资产是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关系到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在这一点上动摇了,就动摇了我们党的执政基础。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我们必须十分明确,十分坚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集中体现在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上。有的地区可能谈不上控制力,但影响力和带动力一定要体现出来。笼统地说国有经济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是不正确的。竞争性领域关键是优胜劣汰,要遵循市场规律。优势企业即便要退也是主动地退,在市场价值较高的时候,可以进行资本运作、股权转让,卖个好价用于产业结构调整。
  
  国有经济的进与退要把握宏观,结合实际。把握宏观就是要认真学习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国家发展的重点和方向。结合实际就是结合当地的“十一五”规划,搞清楚当地重点要干的事情,明确调整的方向,明确哪些应该由国有企业来做,哪些可以交给民营、个体和外资去做。还有一个资本结构的调整问题,要明确国有经济在哪些行业退得多些,在哪些行业退得少些,国有经济是绝对控股、相对控股还是只保留部分股权,都要围绕当地经济发展的规划与目标来操作。总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国有企业改革情况不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没有统一的模式。我们将加紧研究提出全国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各地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把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地方“十一五”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发展壮大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产业,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中,我们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联合重组,做强做大国有经济。有的可以相互换股,有的可以由中央企业控股,有的也可以由地方企业控股。地方国有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换股、参股,集中优势做强做大优势产业。比如,江西省铜和钨产业搞得不错,其他省市的这类国有资本就可以向江西集中,这样优势互补,各自把特色产业做强做大,各地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会发挥得比较好。上海和重庆已经开始推进这方面的工作了。各省市首先要把你们的发展思路理清楚,中央企业就可以围绕你们的发展思路来研究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问题,这样合作的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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