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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厅发研究[2006]7号
【颁布时间】 2006-02-25
【实施时间】 2006-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9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李荣融同志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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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一步提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国资委作为一个特设机构,如何把握职责定位,自身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社会各界也有一个不断认识的过程。我们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努力提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一)准确把握定位,依法履行职责。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确立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原则和方针政策。主要是: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国资委专门承担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责;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准确把握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
  
  各级国资委成立以来,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取得了不少经验,一些省市国资委在本级政府的充分授权下比较全面地履行了出资人职责。由于各地改革进度不同,一些地方国资委目前还需要把许多精力放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上,其中不少属于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这些是过渡性的工作,为了今后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必要静下心来抓紧做好。但我们要始终牢固树立出资人意识,牢牢把握好出资人定位,凡是出资人应该做的事,我们都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做好。属于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工作,我们要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逐步把主要精力转到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上来。要充分尊重所出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地位,充分尊重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该看到,个别地方国资委仍然存在着职责权限边界不清、日常行政审批内容过多等问题,揽了许多不应该管的事,承担了许多不必要的责任和风险,分散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精力。各级国资委要时时警醒自己,切实把握好出资人定位,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也必须适时调整。对已经改制为公司制、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企业,国资委需要将一些股东权利授予董事会来行使。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方式和途径更需要做出调整和改变。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作用,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责任,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做出了特别规定。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与方式,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目前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的做法,要及时做出调整与改正。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是国资委履行好出资人职责的基础和关键,必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要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国资委的干部大多数来自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党务工作部门,应当说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但缺乏微观经济工作的经验和知识。国资委的每一项业务都是很专业的学问,我们必须根据工作的需要加强专业学习,特别是要多学习一些和履行出资人职责密切相关的企业管理、金融证券、财务审计、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各级国资委要拓宽学习培训渠道,建设学习型机关,为广大干部加强学习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要廉洁自律,甘于奉献。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履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出资人职责,掌管着成千上万亿的国有资产。工作的责任很大,手中的权力很大,各种诱惑也很大。国资委的干部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不图名利,清正廉洁。在这个问题上,要做到“不想、不能、不敢”,“不想”就是要有良好的道德操守,从思想上建立不想腐败的防线;“不能”就是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从制度上建立不能腐败的防线;“不敢”就是要有严厉的惩处措施,从法纪上建立不敢腐败的防线。各级国资委要对干部严格要求,这是从根本上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要凝聚人才,带好队伍。国资监管事业需要一大批各类人才,要把各级国资委建设成为凝聚和培养优秀人才的基地。经过两年多的历练,各级国资委培养了一支作风扎实、素质较高的干部队伍,这是一笔宝贵财富,要倍加珍惜。要拓宽渠道,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通过多种方式为他们创造施展才干的机会,鼓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锻炼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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