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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文书中所称“年龄” 和“出生日期”都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出生日期”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 11.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12.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13.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4.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上位法对有关事项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填写上位法。 15.文书中的“案由”,是指行政案件的类别,如盗窃、赌博等。 16.文书中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盖公章;文书中注明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地方要加盖有关公安机关的印章。 17.文书中的 “/”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要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18.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9.附卷的文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具体日期。 20.有存根的文书在制作文书时要同时填写存根,存根在文书使用后应当集中保管。文书存根中“办案单位”栏填写具体承办该案件的单位的名称。“承办人”、“批准人”、“填发人”栏,分别填写该文书的承办人、批准人、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日期”栏填写制作该文书的年月日。 21.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内容的记录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记录时,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22.各种清单中“编号”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按物品(文件)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物品(文件)的名称。“规格”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和型号。“特征”栏填写物品的颜色、新旧等特点。 各种清单填写物品内容的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23.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在使用时,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上述文书(不含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的“承办人”栏由承办人签名。 24.扣押物品清单和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中“发还情况”一栏应当注明是否发还并由接收人签名、注明日期。 二、具体要求 25.受案登记表(式样一)是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 “案件来源”,是指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报案时间”栏填写报案的年、月、日、时、分。“报案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书面报案、电话报案等。 “报案人”包括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报案人一人以上的,可加附页。 “简要案情”栏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发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果和现状,有被侵害人的,要表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受案意见”是行政案件的承办人根据案情,在初步确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和可否追究行政责任等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 “受案审批”是办案部门负责人对行政案件承办人所提意见进行审核。 受案登记表由接报单位盖章。 26.移送案件通知书(式样二)是公安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文书。 移送案件通知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移送单位名称,以下内容依次填写移送案件的受案时间、案由、法律依据、移送案卷材料的页数以及其他文书和证据。 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抬头横线处填写移送单位名称,以下内容依次填写接受移送时间、移送案件通知书文号、案由、移送案卷材料的页数及其他文书和证据。 27.传唤证(式样三)是公安机关对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时所使用的文书。该文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传唤人的姓名,以下依次填写传唤理由、传唤的法律依据、指定时间和地点。 28.询问笔录(式样四)是办案人民警察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记载询问经过时所使用的文书。 在记录违法事实时,要全面、准确地记录违法的经过和事实,着重记录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证据。在违法过程中有共同违法嫌疑人的,还应当记明共同违法嫌疑人的情况,以及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