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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通字[2006]21号
【颁布时间】 2006-02-20
【实施时间】 2006-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9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附卷的一份决定书上签名。拒绝签名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上面注明。
  
  35.当场处罚决定书(式样十四)不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
  
  “被处罚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等栏目;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现住址”填写单位地址;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备案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拒绝签名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上面注明。“办案人民警察”栏由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铁路、交通、民航和森林公安机关实施当场处罚时,继续使用《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及《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1]260号)所规定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并将其中的法律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6.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式样十五)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处罚时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配套使用的文书。
  
  37.扣押物品清单(式样十六)是公安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可以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时使用的文书。“物品持有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个人的姓名或者单位的全称。“与___________案件有关”之间的横线处填写违法嫌疑人及案由。
  
  38.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式样十七)既可以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使用,也可以作为单独的收缴或者追缴决定书使用。既有收缴又有追缴的,应当分别制作清单。
  
  “根据”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收缴或者追缴的法律依据;“物品持有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个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现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有关内容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体现的,可以只填写物品持有人的姓名或物品持有单位的名称。
  
  39.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式样十八)是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或者延长收容教育时所使用的文书。
  
  如作出的是收容教育决定,在“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被收容教育人卖淫或者嫖娼的违法事实,要写明简要的案情和有关证据。如作出的是延长收容教育决定,在“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延长收容教育的原因,即《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在“决定对其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收容教育或者延长收容教育的期限,小括号里填写起止日期。
  
  存根中的“收容教育地点”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收容教育所的名称和地址。
  
  40.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式样十九)由原决定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作出。
  
  在“因”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收容教育的原因(“某年某月某日卖淫”或者“某年某月某日嫖娼”),在“决定对其收容教育”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原决定的收容教育期限,包括延长期限。
  
  在“现因”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原因,即《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1.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式样二十)是收容教育所对收容教育期满的人员作出的解除收容教育证明。该文书相关项目的填写应当与原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一致。
  
  42.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式样二十一)是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强制戒毒或者延长强制戒毒时所使用的文书。
  
  如作出的是强制戒毒决定,在“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被强制戒毒人员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成瘾的事实,要写明简要的案情和有关证据。如作出的是延长强制戒毒决定,则在“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延长强制戒毒的原因,即《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
  
  在“决定对其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强制戒毒或者延长强制戒毒的期限,小括号里填写起止日期。
  
  存根中的“强制戒毒地点”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强制戒毒所的名称和地址。
  
  43.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式样二十二)由原作出强制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作出。该文书相关项目的填写应当与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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