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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通字[2006]21号
【颁布时间】 2006-02-20
【实施时间】 2006-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9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9.检查证(式样五)是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所持的文书。检查证应当与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同时使用。
  
  检查证应当依次填写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人和检查对象。
  
  “被检查人确认签名”,是指被检查人签名确认该检查证已向其出示。
  
  存根中的“检查对象”栏应当填写被检查的场所的名称。“检查原因”栏填写检查的理由和目的。
  
  30.勘验/检查笔录(式样六)适用于办案人民警察进行现场勘验或者检查制作的笔录。
  
  “勘验地点”,是指现场勘验的具体地点;“检查对象”要填写被检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或者被检查的物品、场所的名称。
  
  勘验“过程及结果”应当写明案情、现场概况及现场勘验情况;检查“过程及结果”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现场勘验中发现和提取物证的情况,要根据物证的不同特点,分别写明物品的名称、品质、重量、尺寸、体积、标识等。照相、录像的内容和数量、绘图的种类和数量等情况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1.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式样九)在公安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使用。
  
  “告知内容”第一栏部分属于必填内容,填写时应当将对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明确写明,但不要求写明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告知内容”第二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部分仅在公安机关拟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时填写。
  
  违法嫌疑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告知人应当如实记录。违法嫌疑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将该书面材料附上并在告知笔录上注明。
  
  32.举行听证通知书(式样十一)是公安机关通知听证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听证所使用的文书。该通知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通知人的姓名,以下内容依次填写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案由。
  
  33.听证笔录(式样十二)是在举行听证会中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听证内容记录”栏前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本案办案人民警察”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违法嫌疑人是个人的, “违法嫌疑人”栏应当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违法嫌疑人”栏应当填写名称和地址,并在“法定代表人”栏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违法嫌疑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委托代理人”栏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栏填写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并注明是何种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有代理人的,在“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栏填写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3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十三)是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时所使用的文书。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制作式决定书或者填充式决定书。制作式决定书和填充式决定书均可以适用于“一案多人”、“一人多案”的情况,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是否适用。
  
  使用制作式决定书时,应当按照文书要求在正文中载明有关内容,其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包括没收、收缴、追缴以及相应的发还情况;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包括强制戒毒和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被处罚人同时被决定强制戒毒或者收容教育的,制作式文书中应当写明强制戒毒和收容教育的依据、期限和执行单位的名称和地点,不需再另行制作强制戒毒或者收容教育决定书;被处罚人的救济途径应当写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以及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使用填充式决定书时,被处罚人是自然人的,“被处罚人”栏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现住址和工作单位;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部分,填写时应当准确、简明、扼要。“以上事实有”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证据部分,填写时应当填写证据的具体名称,但是为保护证人,证人证言可以不写证人姓名。“根据”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法律依据,包括作出的处罚和收缴、追缴等其他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现决定”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决定内容,包括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收缴、追缴等其他处理内容。对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同的,要同时写明每个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及处罚种类、幅度,对一人的多个违法行为要分别写明处罚种类、幅度。“履行方式:”后面的横线处要注明具体的期限和方式,包括合并执行的情况。一并作出没收、收缴、追缴决定时,应当附有相应的清单,并在决定书中注明清单的名称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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